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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离不开保障机制的“托举”

发布时间:2014-03-07 08: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记者从广东珠海市法制局获悉,今年珠海将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好人被冤”将有法律援助替好人打官司;扶人被讹成撞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须好人“用死证清白”,而冤枉好人若犯罪更是要担刑责。(3月4日《广州日报》)

  

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不仅收获了被救助者的感谢,还赢得了声望,在社会评价体系中得到肯定。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者“好心得不到好报”,遭遇“冷漠离去”、“倒打一耙”,让人痛心不已。

感恩之心的枯萎,必然会导致见义勇为“伤不起”。应该承认,绝大多数人在选择自己行为时,是要对这种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计算的。因此,一个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既要降低见义勇为的成本和风险,也要提升见义勇为的社会认同,让见义勇为者消除“后顾之忧”。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森认为,为了克服人们在公共事务上的“搭便车困境”,行之有效的治理之道就是“选择性激励”,即有选择性地对集体中的个体进行激励。换言之,就是要对作出额外的特殊的贡献的人们有区别地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肯定与激励。见义勇为说到底是一种利他行为,只有提高人们利他行为的动力,见义勇为才不会陷入“救不救”、“扶不扶”的选择困境。

在此之前,面对“扶人反被讹诈”,法律的规范功能常常失灵,有时候甚至会适得其反,不仅没让好人得到好报,反而让坏人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为了克服这样的治理短板,通过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制度“补血”,为好心人“撑腰”,让好人不再难当,既守卫了社会正义,也激发了人们内心的良善。

“莫道人心不古,好人一直都有”,周密、完善的法律规范,才是匡扶世道人心的“神器”。脱离了保障机制的“托举”,见义勇为就成为国家、市场和社会“三不靠”的边缘地带。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自觉,见义勇为早晚会不堪重负乃至“竭泽而渔”。

一个温暖的社会,不能让好心人寒心。这既需要给予好心人应有的物质激励与精神认同,也要降低好心人做好事的成本和风险。只有通过制度手段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人性才会不断闪光,公共生活才会更有生机和安全感。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杨朝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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