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为使卖国巨奸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国民党政府司法部于1946年4月1日正式任命赵琛为高等法院院长,陈光虞为代理首席检察官,高等法院即在南京成立。5月13日,由高等法院检察官陈绳祖对林柏生提起公诉,一一列举了他在任伪职期间的祸国罪行。
在被宪兵引渡回国时,林柏生深知自己罪孽深重,定然难逃国民政府的惩处,但此刻面对检察官的起诉,孤注一掷的他仍在做着垂死挣扎。仗着其雄辩口才,林柏生对起诉书所列罪行采取了避重就轻、推脱抵赖的手法,并一度不知羞耻地宣称自己是一个“为国为民”的英雄志士。
5月25日,林柏生在《申诉书》中,对自己的汉奸事实百般抵赖,极尽推诿辩驳之能事。其想要说明的无非是一个意思:即他只是汪精卫的“追随者”,是“随员之一”,因此他只是犯了执行错误,虽然此错误“很大很多”,但仅表示自己要深刻反省,要引以为戒。
5月26日,林柏生又呈送了一份5000余字的《补充说明》:柏生反问我自己,有没有帮同敌人进攻国土呢?没有;有没有勾结敌人引寇深入呢?没有;有没有劫粮劫械、争城争地呢?没有……柏生反问我自己:有没有分裂国家呢?没有;有没有变更国体呢?没有;有没有把整个国家送给敌人呢?没有。
林柏生还大肆吹嘘自己的历史“功绩”,特别强调他在任伪职期间的种种“有利于抗战”的事迹,标榜他“于党国,社会文化不无微功”,他还恬不知耻地往自己脸上贴金,说在学生清毒运动中他“功不可没”,是“林则徐第二”,请求政府以此予以体恤。
林所说的学生禁毒运动,即1943年底发生在南京的声势浩大的学生清毒运动。当时,日本在沦陷区内大肆进行鸦片贸易,其在贩售鸦片毒品上赚取的巨额利润,均通过其特设的毒化机构全部汇往东京,不准汪伪政权染指,由此引发了汪伪内部在烟馆税收上的争夺,继而发生了这次清毒运动。
当时的汪伪政权内有两大主要集团,一是以陈璧君、林柏生为首的“公馆派”;一是以周佛海、梅思平为首的“CC派”。由于周佛海兼任伪“财政部”部长,伪政府批准开设烟馆的税收均归其管理,其中相当数额便落入了“CC派”集团腰包之中,而“公馆派”在毒品利润和烟馆税收上均无利可得,就对其愤恨难平。为调整利益分配,“公馆派”曾要求“CC派”和全权管理汪伪辖区内鸦片业务及行政的“宏济善堂”让出部分利润(每月4000万元左右),但又被周佛海以国税收入不能动用为由拒绝。为此,两大集团矛盾日益加剧。时任汪伪“宣传部”部长的林柏生气愤不过,就想利用他兼任的汪伪政府“新国民运动促进会”秘书长和“中国青年团”总监的名义,以倡导戒烟为名,利用青年学生打砸几个烟馆,造点舆论,打击一下“CC派”,出出心中恶气。同时,也趁机争取青年,培植个人势力,收回鸦片公卖权,在汪精卫面前捞取更大的政治好处。
1943年冬,林通过手下在“中央大学”找到厉恩虞、王嘉谟等学生骨干,联系发动反烟毒运动。厉、王两人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秘密团体“青年救国社”成员,二人随即向当时中共南京工委书记舒诚做了汇报。舒诚指示,反烟毒运动既要利用林作为掩护,又不能为林所利用,要注意隐蔽,避免暴露。
1943年12月17日晚,厉恩虞、王嘉谟动员了200多名学生到夫子庙“打烟馆”。在打烟馆时,遇到日本宪兵队,王嘉谟被日本宪兵在头上砍了一刀,受了伤。后来,学生把林柏生的牌子搬了出来,说是林柏生叫干的,才避免了更大的冲突。第二天,以“青年救国社”为核心,厉、王二人组织了一场规模更大的行动。此后声势越来越大,据当时的《宏济善堂呈报各地特业商店被青少年团捣毁情形》中记载:“南京、上海、芜湖、南通各零售商及各戒烟所呈报损失数量共计中储券1332万元。而停业期内,每月营业上所受损失,约计零售商每日每家500 元、戒烟所每日每家300元,尚未计算在内。”在这场声势浩大“清毒运动”中,损失惨重的华中“宏济善堂”于1944年3月初宣布自动关闭。
青年学生的清毒运动,迫使日本在停办“宏济善堂”特货公司后,向汪伪政府表示放弃鸦片毒品经营,不再种植制造和输入毒品。汪伪政权也迫于形势,接受青年学生提出的根绝鸦片毒品的要求,于1944年3月正式颁布了禁烟条例。此后,敌占区的毒焰猖獗之势大为收敛,社会上吸毒现象明显减少,公卖毒品、公开吸毒的情况也大为好转。
但林柏生永远也不会知道,这次清毒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广大青年中长期进行教育的结果。相反,其一再吹嘘自己在运动中的功劳,声明自己是“林则徐第二”,最终只能成为历史的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