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1月21日《新京报》)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做好必要的监护责任,这般事情时有发生。如贵州毕节5名流浪男童躲垃圾箱内避寒闷死;如南京2名女童饿死家中,尸体腐烂后才被发现;如贵州男子虐待亲生女儿5年,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现实案例让人不忍多看。因为多看一眼就会多一分心理绞痛。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何仍有极端的个案,父母对自己的孩子也可以如此不闻不问、如此狠心?因极端案例并非孤立地存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便显得刻不容缓。
就现实而言,仍然是制度漏洞一箩筐。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现实的执行效果却不甚理想,何也?只因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在我国的情况是——只要父母不放弃,就没有人能够剥夺。与此同时,社会救助也无能为力——只要孩子的父母还健康,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就不会收养。当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均有“现实瓶颈”,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伤害的事情偶有发生便不难理解了。
如今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剥夺孩子父母监护权”,这样的举措,让人看得见希望,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且,按照发达国家的一般标准,公权机构会设置一条法律底线,当父母的行为突破了这条底线,公权力便会立即介入,强行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并给孩子提供一个领养家庭或者是其他福利机构的生活环境。我们当前的制度出发点,与这几乎一致,让最无助者享受到足以保障健康成长的社会福利,这才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体现。
不过,因“剥夺孩子父母监护权”兹事体大,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摸稳石头再过河。一者,需先完善监护人制度,依照《民法通则》提出的标准,在父母之后,监护权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但如果没有亲属站出来,政府也应有兜底制度,确保为孩子找到一个温馨的“收养家庭”。二者,对收养家庭的后期跟踪调查必须有,毕竟,孩子找到一个“新家”,这个家对孩子怎样,会否充满关爱,需要后续跟进。三者,社会救济制度仍不能停滞,如按《民法通则》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孩子监护人的话,因年龄、照顾能力等问题,此时社会救济必然不可或缺。此外,假若是最坏的结局——孩子无人收养,那社会救济更加不能缺失。
毕竟,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才是终极目标。这显然是责任重大的事情,不可盲目,应谋定而后动。“孩子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之后的一系列问题,必须有配套的制度设置。如此才能出台“孩子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法律条文,不然对孩子来说未必是一种保护,也可能是“二次伤害”。
(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