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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不违法”论是一种提醒

发布时间:2014-01-24 08:5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媒体曝光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都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引发公众哗然。记者21日联系上傅贤达本人,其承认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

  (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之所以提出公车私用不对但不违法,显然是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车私用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只有各类政策规定禁止公车私用行为,法律法规并未将公车私用列入禁止范围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车私用在目前确实属于一种“不对但不违法”的行为。

不过,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公车私用列入违法范围,但是就公车私用行为的性质来说,却明显的具有违法意味。

公车私用本质上是一种使用公共资产、花费公款,为个人谋取私利与好处的行为,明显具有贪污、侵占国有资产与损害公共利益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车私用行为不单可以而且应当被列入违法范围,对其中涉及数额较大的公车私用行为,还有必要列入犯罪行为加以惩处。

而在现实实际当中,部分官员之所以不惮于实施公车私用行为,很大程度上与公车私用并未被列入违法范围有关。在公车私用属于“不对但不违法”情形下,官员公车私用即便受到查处,至多也是受到纪律处分,当事人付出的代价很小。而如果公车私用被列入违法范围,官员实施公车私用行为的成本就要大得多,这样一来许多官员也就不会再敢于公车私用了。

从以上意义来说,傅贤达所谓公车私用“不对但不违法”的论调,实际上是一种提醒,即提醒有关方面应当建立违纪行为与司法对接制度,将包括公车私用等明显具有违法性质的违纪行为,一并列入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如此在进一步强化党纪政纪处罚的同时,利用法律手段加以惩处,才会有利于更为有效地遏制公车私用等行为,在更大程度上促进财政资金节约与廉政建设。

  魏文彪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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