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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干预”考验的不是父母是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4 09:0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1月21日《新京报》)

  

未成年人保护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相关监护干预制度的缺失,有太多生命与血的教训。比如,2013年南京江宁区饿死两名女童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案例。类似案例差不多每一个都是完整的样本,解剖出保障的失位。

从法律层面上解决问题,并不是难事,比如剥夺父母监护权,是西方许多国家通行的作法,有许多成熟的模式与经验可以借鉴。并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不缺少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表述,尽管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并不等于司法不可以作为。然而,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谁来承担孩子的监护义务?现行的体制给出的似乎是一个无解的答案。

事实上,父母监护权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两层含义,一者把权益受损的孩子与失责的父母隔离开来,避免伤害的继续;二者赋予关联救助机构的监护合法性,是一个授权的过程。显然,剥夺父母监护制度,并不是对父母惩处的设置,而是实实在在后置保护程序的启动。

从一定意义上讲,推动立法的完善并不是当下的主要矛盾,关键在于谁来为失之于保护的孩子兜起应有的底线。换言之,买单孩子健康成长的成本,应当纳入到常态的公共保障体系中。否则,立法再完善,具体规定的设计再科学,都会倒在“孩子下家”的门槛上,使得法规再度沦为“僵尸”条款。

遗憾的是,当下针对孩子救助的体制机制显得相当孱弱。近些年来,以“袁厉害”案为代表的非法而合理的民间收养,屡屡击中公共救助的软肋,折射出政府公共福利供给的严重短缺,很多地方找不出一所像样儿的孤儿院。弃婴、孤儿的保护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有父母的孩子呢?

未成年人保护相比于立法,转变社会治理的方式更迫在眉睫。一方面,政府要强化社会保障资源的供给,切实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畅通社会慈善公益的渠道,有序对接,形成集约规模的保障,为孩子失陷的权益提供庇护;另一方面,要变部门控管为法治调节,部门充当权益流通的渠道,剥离掉资源提供的责任,从而串联到司法调节的链条中,实现无缝对接。只有如此,立法的程序设计才可能水到渠成。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木须虫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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