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中央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既是对裸官现象的高度重视,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制度补缺,其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更具特殊意义。不过,相比于不得提拔而言,如何使裸官一裸便现形,才是当下最难解决的问题。
官员的相关情况由自己申报,还是组织核查,如何防止作假,如何确保真实,都离不开相应的配套措施。若是官员早已成为裸官,但组织和外界上都浑然不觉,那么不得提拔的限制作用就很难发挥。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依据,官员财产等其他情况都还未实现公示,其家庭情况也无以知晓,对官员的监督就缺乏有效性。现实中,就有官员早已留好后路,但监管似乎并没有任何警觉性,官员失踪日久才发现其早已成为祼官潜逃。
一些贪官从裸到贪再到逃,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何以未能被及时发现?显然,若无一祼便现形的后续性管控,那么裸官不提拔的制度善意就会成为摆设。相比较而言,这才是当前今后治理裸官的努力方向。
—四川·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