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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橘子与拔枪制止都令法律汗颜

发布时间:2014-01-11 07:5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2014年1月4日,兰州, 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路上以及匝道下方的农田里,近百余村民提着各种袋子在路边哄抢橘子,场面频频失控。据悉,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一度拔枪示警。纵观这几年的中国现状,但凡货车发生事故,就一定会有“好心”的村民用“哄抢”的方式相助。对此,很多人直呼中国人素质差,事实上,哄抢现象并非中国特色,也非简单的一句“没素质”便能盖棺定论。

高速路上的“淘金队”

2014年4日上午11时许,一辆宁A·73317牌照半挂货车,拉运着整车的橘子,行驶到青兰高速公路柳沟河收费站附近时,失控撞上护栏后发生侧翻。货车上整筐的橘子顺着高速公路护坡滚落,大量橘子滑落到农田里,闻讯赶来的村民们,依然手提编织袋准备伺机捡橘子,胆大的村民试图靠近橘子,被现场看守的交警立即喊退。部分顽固分子,警察只能对其实行“拔枪”恐吓。

近年来,高速路哄抢事件频发,甚至有报道指出,中国的高速路旁边已出现以此谋生的“事故淘金队”,不少人专门在车祸发生时,罔顾救人,专心抢货。2012年3月,杭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人死亡,如此惨烈的场景下,居然有路人趁抢救伤者时,把死者的遗物洗劫一空。5月,京港澳高速岳阳段发生货车事故,司机被困,附近闻讯而来的村民却只顾着哄抢散落在地上的西瓜。

 2013年,11月28日,一辆运输鲜桔的大货车在河北唐山市西外环与长宁道交叉口的长宁环岛处发生侧翻,车厢内的35吨桔子撒了一地,遭到市民的哄抢。12月4日,一辆郑州车牌的大型运输车辆发生火灾,车上拉载的32吨瓜子大半散落在京藏高速公路上,遭到附近村民的哄抢,损失近20万元。一位村民看到人们拎着大包小包,一打听才知是高速上“捡”的,于是兴冲冲赶到现场,却发现已经“来晚了”,好东西都被捡走了。

 法不责众激励“哄抢”

除了素质与道德问题,“哄抢”背后还有很多“诱发因素”。例如,“法不责众”。心理学家勒庞曾说:“群体可以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但是也能表现出极崇高的献身、牺牲和不计名利的举动,即孤立的个人根本做不到的极崇高的行为”。因此,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坏,这取决于群体所接受暗示的性质。是自尊、自信、自强,还是利益面前“法不责众”的心理状态,都取决于他所接受的暗示。

体现在“聚众哄抢”上呈现出两个维度:一是,立法层对集体行为中个人责任的厘定,尚无判别;二在执法层面,“哄抢”参与者众多,取证、追责天然面临极大的技术困难。或许,“众人同抢”的齐整景象,冲淡了理性人的羞耻心;“先抢先得”的竞争关系,又推着路过者赶忙“下水”。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主流社会的价值底线,在唾手可得的“待抢物”前短暂休克。这在犯罪心理学上叫“越轨的集群行为”。这种集体行为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人们之间的互动、模仿、感染而产生的。

只见哄抢不见处罚

哄抢行为发生后,民众和媒体都习惯性地归因于“素质低下,道德滑坡”,认为这是中国人道德滑坡的写照,暴露出贪图小便宜的民族劣根性。事实上,在发达的英美等国哄抢现象也时常发生。早在2012年3月13日,一家英国本土的媒体报道称,在一辆公交巴士与出租车相撞后失控冲进街边当铺时,相比救人,不少人更热衷哄抢撒落的金银珠宝。所以,用一个具象来定义群像,这样的方法本身就不够公正。其实,高速公路哄抢事件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令人好奇的是,为什么14年后这样的哄抢事件仍在上演而未得到有效控制?甚至,在当下演变成只有警察拔枪才会终止的状态?个人认为,是法律的“失声”以及对“小节”的不闻不问,导致了哄抢丑陋的出现。因为,不管是出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还是为了惩治哄抢他人财物的不法之徒,都应该而且完全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对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可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这不是人性善恶之辩,更不是一场法律与道德的较量。在一个相对成熟完善的社会,一个使人向善的社会,法律守住的是社会的底线,而道德则是人性的最高表现。

 

来源:财讯 作者:程若曦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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