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一名新生儿死亡,患儿死亡前曾接种过深圳康泰生物生产的乙肝疫苗。这家企业的乙肝疫苗,已在湖南、广东、四川发生4例婴儿死亡病例。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下发通知,要求暂停使用康泰生物全部批次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产品。
(12月22日《新快报》)
因湖南3名婴儿接种乙肝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两人死亡),国家食药监总局暂停使用了该企业两个批号的问题产品。虽然婴儿尸检结果出来约需两个月,但疫苗生产企业已经忙不迭发出澄清公报,称致死原因缘于偶合症,与疫苗无关。按惯例,事情至此或将不了了之,可就在此时,又一名新生儿无辜丧命——“偶合症”奇高的概率,简直让人害怕。
4名婴儿死因尚在调查,几个疑问亟待求解:同一家公司的疫苗为何接连出事,且事后没有立即停用?除了死亡案例还有哪些未被发现的疫苗不良反应?如何避免类似悲剧?——新华社发此“三问”,最核心的其实还是:都发生死亡悲剧了,有关方面为何仍只暂停相关批次产品?涉事企业又哪来的自信,尸检结果尚未出来就信誓旦旦以“偶合症”卸责?
同一企业同一疫苗接连出事,监管部门立即暂停使用该疫苗,并启动公正调查消除公众疑虑,这是最起码的谨慎。试想,如果湖南3名儿童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就立即停用该企业的同类疫苗,深圳这名新生儿是不是就不至于悲剧重演?——相比疫苗悲剧,“事先张扬”的疫苗悲剧,更不能让人接受。大家都知道这家企业的疫苗有问题,为何还在让孩子们继续接种?
事实证明,光靠企业自律是肯定靠不住的,他们永远可以将疫苗安全事件归于“偶合症”。关键是,我们的监管者是否也这样想?就算真是“偶合症”,是否也应立即研究哪些人更易“偶合”,从而避免让他们接种。
宝贵的生命面前,监管者必须谨慎、谨慎再谨慎,宁愿以“最坏的假设”去扩大事态,也不要以“最好的假设”去避免所谓“恐慌”。
偶然巧合,在所难免;疫苗也许会有“偶合”,但监管绝不能“偶合”。无论何时,监管者都必须以最谨慎的态度,去面对儿童因接种疫苗死亡的事实。因偶合事件轻易否定一家企业固然很不理性,但更不能为避免“误伤”某家企业而将公众置于可见的风险之中。一家真正负责任的医药企业,也该有为公共安全而暂停销售问题疫苗的担当,而不会轻易以“偶合症”来推卸责任。
药品安全无小事,疫苗安全更无小事。也许,这次问题疫苗事件中血的教训,应给监管部门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范式,那就是:问题疫苗或者问题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监管部门应“不惮以最坏的假设”立即要求停用,并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事后检验若证明安全,再还相关企业以清白不迟。
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