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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夺命快递”不能止于就事论事

发布时间:2013-12-25 09:2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1月29日,家住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的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显示,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据了解,此事缘于氟乙酸甲酯作为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

虽然,相关方面已按规定对快递公司作了2.8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山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在全省开展安全整顿,但事情还没有完。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死亡赔偿问题,也涉及到快递业本身的有序发展问题。

圆通速递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物品发生泄漏后,公司2名员工不适,11月29日工作人员与发件企业联系,对方称该物品为氯乙腈,无毒无害,只需进行通风晾晒处理。不料,当日又有3名员工胸闷。11月30日,再次致电发件企业询问寄递物品是何物,寄件人方称为氟乙酸甲酯。快递公司立即报警,联系119对污染源进行处理。就个案而言,快递公司不具备专业知识,听信邮递者,未作危险品处理,其后续处理也存在问题,未对已经涉及的其他快递品作反应处理,才上演了这起“毒快递”夺命悲剧。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来自国家邮政局的信息显示,我国快递行业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超过6800家,快递营业网点达6.4万处,快递从业人员已超过70万。据介绍,邮政体制改革后,我国快递业业务量年均增长率达27.23%,日均快递处理量从300万件增长到1300万件。在这个背景下,快递公司能否严格遵守快递业相关规范,主管部门对快递行业的监管能否跟得上快递业的发展速度,恐怕是一个问题。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禁止寄递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和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这就要求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督、管理需快速跟进。查处一两家违规快递企业容易,但规范整个快递企业的运营,杜绝类似“毒快递”悲剧的发生,才是最根本的问题。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卞广春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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