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赶下车”改为“拒绝服务”,虽然说法不同,但本质上并无二致,都是一种道德绑架,即以违法的方式对付不文明的行为,与立法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首先,“赶下车”与“拒服务”都与法律相悖。《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得拒载”。这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来保障乘客实现出行目的的重要规范,是乘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承运人的重要义务。
如果因为占着爱心专座不让,公交公司将其赶下公交车或拒绝提供营运服务则都属于单方违反合同,构成违约侵权责任。
其次,缺乏可操作性。若立法规定了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就赶下车或拒绝提供营运服务,如果乘客拒不下车,驾驶员是否就可以不开车?那么其余乘客的合法利益不仅难以得到保障,还会让平等主体的经营者和乘客之间为让座的问题而彼此对立起来,等于立法在制造矛盾和纠纷。
说到底,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公德问题,不宜泛化为法律问题。法律不是社会秩序的万能调节器,“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就等于由法律取代了伦理道德,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也加大了公民的守法成本。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完全可以出台一个倡导性规范,对乘客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违反者,司机可以劝导,劝导无效的,自然会因“触犯众怒”而遭到谴责。或者学习杭州、武汉等地方推行公交“让座有奖”,也许效果比强制赶下车和拒绝服务要好得多。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所以迷恋“道德绑架”,很大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德治的耐心,没有耐心从道德上去劝导,而是信赖权力的强制效率。比如,有人不让座,需要耐心去说服,借助围观者的舆论压力形成道德压力。而如果直接“赶下车”或“拒绝服务”,则有效率多了,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迷信权力的万能。遇到问题就立一个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并不是信仰和尊重法律,恰恰就是反法律。而眼中无法的人一个表现就是,什么事都诉诸立法。这种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让法律为权力服务,而非为权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