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涨工资”立法,还是为“罚款”立法?
审议中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近日引起社会关注。其中规定,老板无正当理由却始终不给员工加薪的,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这条被总结为“不加薪就罚款”的条款受到网络热议,除了调侃处罚力度不够之外,更有网友质疑,“这是政府该操的薪吗?”(12月1日新华网)
以地方性立法形式规范企业涨工资,并明确无正当理由不给员工涨工资的企业老板将面临罚款处罚,从形式和内容上分析应属于与“涨工资”相关的立法,也是一个将“涨不涨工资”和“罚款”直接挂钩的立法。在国内尚属首例,有值得提倡和积极的一面。然而,这一“涨工资”立法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变味。
企业有逐利需求,“不涨工资”仅罚老板“一万元”,违法成本极低。两两相比照,企业和老板一定更乐于交罚款而不是给员工涨工资,这与企业的市场主体性质相关,而真正因为立法规定涨给员工的工资仍然是“零”。这一“立法”之下,真正实惠的一定是一些职能部门,而不可能实现与员工利益相关的涨工资。概因为,这一立法“罚则”之后并没有“下文”,“缴纳罚款”了事而不是立法配套了后续的必须“责令改正”和“必须涨工资(多少)的条款”。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企业缴纳了罚款、政府部门收缴了罚款,与职工权益和工资涨不涨没有“半毛钱”关系。
正像一些网民尖锐指出的那样,这样的“涨工资”地方立法哪里是什么“涨工资”立法,明明就是为某些地方政府重新开了一条“财路”、明明就是一个“罚款立法”罢了,与职工毫无关系。这样的立法,说白了更像是一个地方专门面向企业“敛财”的“罚款式立法”。行的是充实地方财政之实,打的是关心职工权益的幌子。
当地为什么要出台这类立法?一者有立法者脱离实际的因素。如网民所言:“看来果然是一群不用发愁工资的人在研究工资!”立法者根本不接地气,立法时往往“拍脑袋”,高高在上少了烟火气。另一方面,更与利益驱使相关。在一个预期的“巨额罚款收益”之下,一些部门和立法者可能更乐见企业不涨工资。尤其是这类对企业“不伤筋骨”也“好执行”的小额度罚款,来钱更快更容易。在这一立法设计之下,企业少缴点钱买了“平安”、政府部门肥了腰包,两者皆大欢喜。只是,苦了的是因“罚款”更不可能涨工资的当地职工。
(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