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数家报刊亭,因在门上挂杂志,被城管部门罚款1000元。报刊亭经营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一直以来都如此摆卖报刊,被罚太“冤”;城管部门回应称,处罚有据可依,且事先已多次劝告未听,最后才实施处罚。(10月28日《人民日报》)
南宁市处罚“跨门槛(窗)经营”的法律依据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可不要忘了,“挂在门口经营”——这几乎就是所有书报亭的营销方式,拉近了和读者的距离,读者更愿意在书报亭周围浏览、看书、看报,为枯燥化的都市生活增加了诸多人文气息、文化韵味。
如果当地政府愿意将这种做法当成一种特有的城市文化符号,特有的书香琴韵,完全可以为之留下一个人文性、文化性的“出口”。正是因为对书报亭人文价值的认知,世界上很多发达都市都对其精心呵护,纽约繁华的曼哈顿市区有200多个书报亭,伦敦、柏林等城市的一些书报亭还被装扮成有地域特色的建筑艺术品……在这些城市,书报亭和市民需要、城市形象有机融合、相得益彰。
毕竟,书报亭门上挂上杂志不会造成占道和拥挤,更不会加剧不文明指数。独留这样的书报亭,才更凸显当地政府别具匠心的文化发展战略,以及浓郁的书香味道。与文明形象相比,这种书卷气,不同样是城市发展和规划的重要构成,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吗?如果我们因为所谓的“文明需要”而对于这种“挂在门口经营”毫不留情,态度生硬,执法粗暴,反而会让城市增加诸多单调、苍凉、刺眼和狭窄,市民的幸福指数、城市的宜居氛围,也会降低很多。城市的人文精神、综合形象也会黯淡很多。
这样做不是让执法者违法,因为当地的处罚理由,“跨门槛(窗)经营”,本身就很牵强。
先不说,《通告》中对什么是“跨门槛(窗)经营”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单说书报亭的实际经营情况,因为各种交易都在小亭子内进行,空间很狭窄,经营者和消费者完成交易的地方,就是书报亭的窗口,这就是所谓的“跨门槛(窗)经营”。当地政府不处罚这种“窗口交易”,而唯独处理“门口交易”,难以服人。况且多年以前,类似这种“门口经营”一直都没有受到处罚,而唯独在当下受到了严厉处罚,这是不是有点“情绪性执法”呢?
延伸拓展一下,国家曾专门针对报刊亭出台过规定,比如早在2000年,中央文明办、建设部等就下发文件——《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各地要把报刊零售亭建设作为综合便民服务窗口和精神文明阵地建设的重要内容”。2011年中央宣传部也积极呼吁,“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书店被挤占,书报亭越来越少,因此要将解决群众买书难、看书难问题等当成大的文化建设”。让我看,南宁当地的做法,同样是对书报亭的一种“变相打压”,和“善待报刊亭”的国家的政策需要背道而驰,和群众文化需要形成了脱节。就算是为了公共需要、文明需要,也不能拿城市的书卷气进行交换。这样的“文明行为”,不要也罢!
耿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