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穿袍”成“僵尸条款”检验立法水平
近日,记者就律师开庭穿律师袍的情况进行追访,门头沟区法院的多名法官都表示“很少”“没看到”。记者了解到,《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11年,律师穿律师袍出庭的比例几乎为零。
(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僵尸条款”,是指一些虽初衷良好,但却因操作困难、脱离实际、执行不力等原因而形成的法律法规。律师“穿袍”出庭,有助于形成身份区别,提升律师形象,使庭审变得更加严谨有序。从初衷上讲这并没有问题,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又遭遇很多实际困难,使之成为“僵尸条款”而为人诟病。
律师“穿袍”何以动力不足?其因在于,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定要求。《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更多是出于行业自律,而非法定的义务要件,与检察官和法官在本质上有严格的区别。二是没有必须穿的责任。律师属于自由择业而不是公职身份,因而其行为相对自由,当是法无禁止便可为。三是没有必须遵守的惯例。即便在国外,也没有强制要求律师穿律师袍要求,律师的着装选择相对自由而随意。四是实施的条件并不具备。法庭既没有设立专门的更衣室,相关机构又没有设计更多样的款式,再加上服装需要自购,很难激发律师们参与的热情。
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并没有很强的约束力,使不履行并无相应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穿袍”出庭成“僵尸条款”就在所难免。如同“同工同酬、常回家看看、高温权益、禁烟令”立法后面临的尴尬一样,执行层面的效率固然值得拷问,但立法的水平尤其值得正视。
落实不力虽然跟执行不好,配合不够等后天因素有关,但“立法短板”的先天因素才是关键所在。很多情况下,“开门立法”成为“关门立法”,想当然的随意性立法,拍脑袋的长官意志立法大量的存在,有的时候往往是考虑到社会影响而匆匆上马,根本没有考虑到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结果立而难行成为废法。比如在“常回家看看”立法上,从立法动议之后,就招致了外界的广泛质疑,其中最核心之处就在于“如何落实”。然而尽管外界对此并不看好,在“立总比不立好”的指导下,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有要求无细则,有形式要件无实质要件,使“常回家看看”立法成为一种精神慰藉而不是行动实践,并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刚刚过去的这个国庆,该回去的回去了,没有回去的依旧不回去。“常回家看看”并没有因为入法而得到有效的改善,立法之初的质疑最后一语成谶,立法的初衷就必须打上一个问号。将一个普遍的道德性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又没有给其创造实现的基础条件,这样的立法水平很难令人满意。
法律本不就是万能的,更何况其还没有实施的条件保障。一样东西需不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需不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立法前应进行充分细致的调研,客观评估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立则用,无效则废,不要为立法而立法,若因难以实施而成为废法,既损害了法律自身的效用,也损伤了公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