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办公楼转让合同纠纷进行重审一审判决,采用已明令废止的规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裁决,被告不服,将原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于8月26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宣判。(据《京华时报》)
一个基本常识在于,省环保厅确实无权转卖办公楼,他也只相当于“房客”而已。本案原告环保厅与被告当初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如果被判无效而撤销,法理上应该是成立的。但是,拿已明令废止的规章来帮原告强行收回房子,法院不仅让自己出了洋相,更把整个事情搞得很糟糕。
不过,法院并不是在作无谓的“牺牲”,因为,帮原告收回房子并非惟一目的,而且也不是很难实现的目的。综观事情来龙去脉,环保厅先斩后奏,越权售楼,以白纸黑字声明“拥有签约权利”的虚假事实,完成合同签订,错莫大焉。而被告也并非蛮不讲理,此前已同意退楼,但本着公平原则,已经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应获得补偿,这一诉求岂非合情合理。协商过程中坚持不肯为自己过错付出代价的原告,改走诉讼途径的核心目的,其实就是试图“依法”逃避这笔补偿。法院绞尽脑汁之下,无所顾忌地错用“药方”,真正目的也不外如此。
官司还在途中,二审结果难料,但不管怎样,“废章判案”堪称又一司法丑事。从刑事到民事,梳理此类“反常判例”乃至“疾病判例”,我们不难发现,真正缘于“法官能力有限或工作失误”者其实是很有限的,十有八九背后都是不可告人、却又不言而喻的“故意”。“眼花”为假,“交易”为真;“零点开庭”之所以会首开先河,盖因两位当事人一位是平民,一位是权倾一方的镇领导。以本案而论,无疑是一起力量更加悬殊的“民告官”,原告与其说是堂堂省环保厅,不如说是背后牵扯着比环保厅更高的一级组织,让一个最基层的区法院来判好该案,注定“功夫在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