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壁画中展现的乡村耕种图景
乡里乡村:乡村权力网络结构变迁
在唐代官府的文书格式中,“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唐六典》卷1)这意味着,乡在中央政府看来就是最低一层的管理层级。但是“乡”的地位,在唐代也有比较大的变化。武德七年,唐朝律令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保。”(《资治通鉴》卷190)其中对乡里地位,没有明确说明。《通典》则提到:“大唐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卷33)。由此可见唐初延续了汉魏以来的“乡官”之制,里正、耆老或者乡长都算是正式(或比照)的官府成员。唐代中期全国大概有官员18805人(见《通典》卷19),而天宝元年全国有16829个乡(见《旧唐书》卷9),假设乡长(不含佐及里正)均纳入正规渠道,官员数量立刻接近翻倍。对于农业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财政体系来说,显然难以承受。当然,早期未必有如此之多的“乡”。但是随着承平日久,到贞观十五年,就不得不废罢“乡长”及属官(佐),废除了乡官之制。“乡长”及乡的建制虽然废除,但是县以下的地域仍然需要管理,“乡”作为区块名称仍得以继续存在。只不过将管理“乡”的权力转到了轮流值班之五“里正”身上,“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王梵志诗校注》卷2)。“里正”一词也逐渐转变为职务名称。
“里正”成为乡领导的称呼的同时,“里”本身却逐渐消失,取代“里”地位的则是村。“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旧唐书》卷48)“村”成为县以下地域里自然聚落的通称性概念,为唐人所熟知。刘再聪曾统计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所出现的数百个“村”名,地域分布极为广泛,从今天山东沿海一直到山西五台山沿途均见有村名,而无一处关于经行某“里”的记载(载《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也就是说,唐初的乡里制,在贞观十五年以后就逐渐向乡村制转化。“乡”和“里”都是设计概念,由上至下加以推行,试图把县以下地域的居民纳入一个统一网络当中。但是这种由“五”“百”之类整数所构成充满结构感的设计规划,却很难与乡村居民的居住实情相吻合。由非正式纳入官府序列但又受官府严密掌控的“乡”直接面对自然形成的聚落“村”成为相对合理的选择。
赋役征派:乡村权力网络运作模式
在赋役征派过程当中,乡村社会中的权力网络得以高效运转起来。当然,乡村文化习俗活动、纠纷调解等等也都是乡村权力运作的载体,但是最基本的运作模式还是通过赋役征派而得以展现。唐代里正的四项职责“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文献通考》卷12)当中,最关键也最重要的就是“催驱赋役”。唐律中明确提到,里正虽然不在官品之列,但是“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谙委”,所以“里正、坊正,职在驱催”(《唐律疏义》卷18、11)。唐代前期,赋役征派已执行不易,每当里正催役之时,只能是“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乡村内人户情况不同,有的农户贫穷至极:“体上无裈袴,足下复无鞋”,因而无所畏惧:“早死无差科,不愁怕里长”,有的农户则“追车即与车……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县官与恩泽,曹司一家事。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王梵志诗校注》卷5)。部分有力人户能利用关系,打点县官、曹司,因而能逃避赋役征派。到开元以后,赋役越来越转嫁到乡村中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户身上。唐令中所规定的依据贫富等条件制作九等簿记而根据此簿“依次差科,……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预差科”(《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的办法难以真正落实。
官府为了尽可能多和快地取得赋役收入(包括劳力),多倾向于直接派人下乡征收选派。其正常程序为“刺史……下文帖付县,……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而里正常常借机谋私,“赤帖怀中藏却,巡门掠敛一遍”(《樊川文集》卷10),在乡村中造成“忽闻扣门急,云是下乡隶”(《全唐诗》卷671)的惊恐局面。官府早已认识到“一吏到门,百家纳货”的弊端(《册府元龟》卷493),但为追求利益而饮鸩止渴也是无可奈何。在征派过程中,虽然“禾穂未熟皆青干”,而“长吏明知不申破”,目的是“急敛暴征求考课”,农户被迫“典桑卖地纳官租”(《白居易集》卷4)。“孤弱贫人,里胥敦迫,及期输纳,不敢稽违”。当朝廷可能蠲免赋役之时,又出现“奸猾之辈,侥幸为心。时雨稍愆,已生觊望。竞相诱扇,因致逋悬”(《册府元龟》卷488)的情况。在蠲免执行中,“昨日里胥方到门,手持尺牒牓乡村。十家租税九家毕,虚受吾君蠲免恩”(《白居易集》卷4)成为常见之事。租税如此,役事更难。部分官员采取的不分贫富轮差派役的办法,在当时反而成为相对公平的选择。如李式“每年轮检自差……不拣贫富,……一县人户,不著两度夫役”。杜牧亦“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检自差……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胥”(《樊川文集》卷10)。但此类力求公平的基层官员,注定是少数。
里正村正:乡村权力网络节点建置
权力只有上下互通,左右互联才能形成网络。而在网络中居于关键地位的,则是各处节点。在由县级官员主导而成的乡村社会权力网络中,里正、村正这样的基层实际管理者成为重要的网络节点。经由里正、村正的上传下达、左右协调,权力网络得以运转并最大程度地为朝廷管理县以下地域。对村民来说,里正、村正代表国家意志对乡村百姓进行管理;对朝廷来说,里正、村正生活在乡村社会当中,是村民的一部分。所以他们处于一个微妙的境地,既不敢也不想与朝廷对抗,又不能完全站在朝廷的立场。从朝廷的角度,既不得不依赖于他们,又经常借机加以惩处打压。玄宗时期,因为放免乡村租庸,特“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同时要“太守仔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如果发现处理不当,则对基层的“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入军团”(《全唐文》卷25)。开元时期,禁止在乡村举行戏班杂耍的“巡回演出”,如果不听禁令,则“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唐会要》卷34)。又如日僧圆仁经行青宁乡,当地官员疏于呈报,故县衙“寻问本乡里正”,里正回报云:“村正谭亶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因里正不能自行处置村正,所以典吏要求对村正谭亶进行处分。从这些情况可见,里正、村正处于乡村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中心,上下有事均责成在他们身上,是朝廷、州县和村民的交汇点。
里正、村正的选拔,由官府操控。里正的工作偏向于赋役征派,由“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村正则“取白丁充”(《通典》卷3),亦可适当降低标准选拔。十家以上设村,百家可增设村正一人。里正曾是民众热衷担任的职务,“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新唐书》卷112)。王永兴认为其铨选方式,是由求任者自拟申请,报于县户曹,而县尉最终决定任某乡里正(《国学研究》第1卷)。村正的选拔,基本限于本村,选拔标准略有降低,其工作设定最初更多偏向于乡村治安和社会控制,后赋役征派逐渐成为主要工作内容。被选拔的里正、村正,多有到县轮值的义务,“村正上县回”(《酉阳杂俎》续集卷2),且有餐食:“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餐”(《王梵志诗校注》卷2)。如果出现了百姓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赋税的情况,“租调无处出,还需里正赔”(《王梵志诗校注》卷5)。村正同时也有协助征缴赋税的义务,但在执行中却困难重重:“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村正虽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全唐文》卷360)。后来这种局面越发严重,里正、村正难以承受上下的压力,多不乐任职,“今当选者,亡匿以免”(《新唐书》卷112)。最终,官府开始采用强迫命令方式要求民户承担基层管理职责,本来受到乡里尊崇的“乡官”逐渐成为被迫担负而人人厌恶之“职役”。
总之,国家权力一直是唐代乡村社会不可或缺的在场者。但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并不是完全的“控制—服从”关系,乡村内部仍然存在各自的权力网络。当然,其由官府主导建立并施加影响。大体来说,唐代县以下地域的管理结构由早期人为设计的乡里制逐渐转向了相对自然形成的乡村制,赋役征派成为权力展现的最重要渠道,而里正、村正成为上下左右沟通的关键点。到宋以后,由于财政负担限制及国家无力掌控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不得不让出一部分管理功能,逐渐在部分地区(特别是江南)形成了乡村社会自我管理的空间。(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留学基金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