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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成“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9-23 07:4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中,首次披露的《2012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下称“报告”)称,2012年发生了多起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政府为尽快出让土地给重大建设项目而忽视法定的征地程序是纠纷的重要成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领导甚至“一把手”随意出面干预案件,有些还以政府名义发函要求法院考虑其不得不违法的苦衷,甚至对法院受理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提出严厉批评。(9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先有重庆某管委会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不应采信……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将会……”云云;后有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从以往的报道来看,法院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或“对抗”太多了,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了。

正如《报告》所言,在“为确保所谓当地‘中心’或‘大局’工作”,以及“在经济发展等考核指标的压力下”,不少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将依法行政视作工作束缚,不是先作法律可行性论证后再决策,而是先决策、再要求法制部门寻找法律依据;或是等到发生法律纠纷之后再寻求法院给予其“帮助”、“支持”。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从2012年发生了多起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争议来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但有行政机关领导随意出面干预案件,还有以政府名义发函要求法院考虑其不得不违法的苦衷,甚至对法院受理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提出严厉批评,给行政审判造成很大困扰。个别地方政府或机关知道自己很难胜诉,虽然没有对法院施加压力,但是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拒不执行。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现代社会法治的出现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合同法,在经济领域中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另一个就是行政法,对政府施加了应有的控制和限制。行政法治应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常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新一届政府向公众作出的庄重承诺。按正常的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应当包括官民之间的民事争议和官民之间的行政冲突。遗憾的是,一些政府(或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领导,却有意或无意的往背离民意的“岔道”上“拐”。从这些政府(或政府部门)及行政机关领导的态度中,我们既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强势与傲慢,也看到司法及舆论的无奈和软弱。

司法或“诉讼的终极目的一是要解决纠纷,二是要将一些基本的价值推行于整个世界”。如果行政机关领导可以随意的出面干预案件,或以政府名义发函要求法院考虑其不得不违法的苦衷,甚至可以对法院受理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提出严厉批评,公众还能信任法院?而法院不被信任,司法还有公信力?一旦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这种怀疑会最终在口口相传中转化成一种确信,并由此进入一个因果反复的恶性循环之中。比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干预司法,以及比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对司法的“对抗”更可怕的是,即使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公众也时常不相信。

民以官为范,官不守信,最终不但会损害到诚信存在的社会基础,也会损害诚信存在的道德和法律基础。当社会大众作为一个心理共同体时,往往是非理性的。案外因素也会成为公众判断案件处理是否公正的标准,而在这些案外因素之中,权力对司法的影响、干涉,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得以执行无疑对司法公信力影响最甚,并因此促成公众对司法的态度。纵然法院“抗住”了“压力”和“干扰”,公众会相信吗?如果公众不相信,司法机关和政府不还是深陷在“瓜田李下”不能自拔吗?

图/朱慧卿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刘英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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