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一词,始见于商代。“烈”字的本义是“火猛”,它含褒义,“刚正日烈”。由“烈”和“士”字组合一词也含褒义。
古代所谓烈士,虽有“谓以身殉道,而不屈者”之说,但实际上,常指临危不惧的节义之士,是活着的人。元、明、清时,对战死的军人,称“阵亡”或“战殁”将士,而不称烈士。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抗战殉难者,褒称“忠烈”,烈字含义始有演变。当时,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抗日政权,仍沿元、明、清时的用语,战场牺牲的指战员仍叫“阵亡将士”。
1947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在《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中将“阵亡将士”改称“阵亡烈士”,这是一个实质性的演变,“烈士”一词始成为现在意义的、最光荣的称号,是一种政治待遇。
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3条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中,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给烈士一词赋予完整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