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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不能指靠“丁书苗”们自律

发布时间:2013-09-15 07: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据《新京报》2013年9月8日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就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又名丁羽心)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一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于今年7月受理此案。目前该案开庭日期还未确定。今年4月17日,丁书苗的女儿侯军霞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审,由此拉开了刘志军系列案件审判的帷幕。

据媒体报道称,丁书苗20岁时做过小贩卖过鸡蛋,30岁开始搞煤炭运输,40岁时结识刘志军,之后成为火车运输及铁道项目招投标的“中间人”,事业上开始发迹。刘志军案判决显示,其接受丁书苗的请托,为丁书苗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货物运输机会、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款等事项提供帮助,从2008年至2010年,通过让丁书苗为其花钱的方式收受4900万元贿赂。丁书苗从从40岁认识刘志军到现在的58岁,官商勾结长达18年之久。

丁书苗案发前担任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那绝对是最佳人选。同时,这也足以证明我们对权力的监管几乎为零。18年时间里,丁书苗和刘志军之间的权钱交易都是在犹如安全避风港的环境中实现的,这正是我们监管的巨大漏洞,而且这个漏洞的口子长达18年。这是多么危险的漏洞!

2010年七八月间,有关部门了解到,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中标铁路项目后,从账外划给了丁书苗的公司约1亿元。起诉书显示,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将侯军霞控制。很快,侯军霞供出背后“推手”——其母丁书苗。2011年初,丁书苗被警方控制,其又供出幕后的真正“推手”刘志军。2011年2月,刘志军被双规。可见,丁书苗只是通过从刘志军那里获得工程项目,丁书苗在转包出去就可获得巨额暴利。然而,我们公众也可以从丁书苗母女和刘志军案件中发现中国铁路工程建设中,不知有多少硕鼠在侵蚀国家的巨额财产。

即便没有丁书苗母女和刘志军连环案件的发生,中国铁路建设的各种工程项目中,那些掌握实权的官员们也不会是清澈透明的“两袖清风”。关键在于不少官商勾结的工程项目,他们都具备了如何规避风险的“反侦察能力”,关键在于我们的工程项目审计人员太少关键在于谁又来对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如果官商发现自己被审计调查,他们向审计人员行贿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说,由纪检委、监察局、公安局、反贪局。然而,这些部门真正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没有群众检举和举报,这些部门什么都不知道。因为他们没有一家能积极主动经常深入到这些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去进行责任问责。如果都能积极主动行使监管权力,刘志军和丁书苗之间又怎么会保持长达18年之久的官商权钱交易?又怎么会让丁书苗把自己的权钱交易经验继续传授给她自己的女儿,并使得母女和刘志军成为窝案中的连环案?其实,这完全是我们的监管漏洞造成了这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墨子·尚同中》里有曰:“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大意是,凡是行仁政的人,一定要一心谋求兴办对天下有利的,革除对天下有害的,用这个原则去要求天下,对人有利的事就做,对人不利的事就制止。明代·张居正《陈六事疏》中云:“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谋在於众,断之在独。”大意是,天下的事情,考虑贵在详尽,实行贵在努力,谋划贵在依靠众人的智慧,决断贵在拿出自己的主见。这就是说,我们的监管必须是有效监管,而决不能让监管成为笼子的耳朵和瞎子的眼睛,如果仅仅是摆设,那是绝对不行的。所有的监管,应当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样才能起到依法监管,以及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巨大威慑力。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中云:“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人再聪明,也不能失去应由的社会道德底线,不能失去尊重他人人格和尊严的原则。也就是说,商人也得有做人和生意人的道德底线,商人如果首先在思想中建立了道德底线,再加上遵纪守法的法律底线,那么所有的商人无论如何也不会触犯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准则,更不会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然而,商人的自律行为永远也代替不了国家的依法监管。这一点毋庸置疑。关键在于监管是否能够认真落实到位。

来源:中国网 作者:郭喜林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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