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陶小莫
“家长对幼儿园老师的精神或肉体进行伤害、通过‘闹园’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园方可以无条件劝退或除名。”恰逢开学,一则广东一民营幼儿园“幼儿园无条件劝退细则”的帖子在微博和一些幼教论坛热传。
(9月8日《长沙晚报》)
广东这家幼儿园制定的“幼儿园无条件劝退细则”,虽然并非官方工作指导,但作为一项制度规定,显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幼儿园)成为规范,会影响该幼儿园一些幼儿和家长的利益与权益。因此,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必要进行探讨和追问。
细分析起来,不难发现,这则所谓的“幼儿园无条件劝退细则”,并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甚至连基本的常识与人情也不符合。
其一,幼儿园单方面制定,有霸王条款之嫌。幼儿被送往幼儿园,幼儿园一旦接受,就和幼儿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与家长之间则形成了一种托管关系。这些关系无疑都是双方的,并非幼儿园单方说了算。比如劝退与不劝退幼儿,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还要与家长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不存在“无条件劝退”的问题。
其二,不符合权责对等原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家长谁会去对老师进行精神或肉体的伤害,会去“闹园”,甚至会打老师?家长的过激行为,背后必然会有相关问题。作为幼儿园管理者,查找其中问题,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如果老师有重大过错,开除老师追究责任并向家长道歉才是最应该做的。岂能只单方面地强调老师的权利,而忽略义务和责任?打个比方说,如果一个不合格的老师因为伤害幼儿之类的行为,被家长打了,园方劝退幼儿了事,谁能保证不会再次有伤害幼儿的情况,不会再次有家长“闹园”?
其三,“罪”及幼儿的思维与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需求背道而驰。我国古代就有“罪不及孥”即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的思想。现代法制社会,治罪违法犯罪者本人更是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就此而言,家长“闹园”、打老师等固然不对,如果违法也自有法律制裁,与幼儿何干?如果家人打了老师,就劝退幼儿,这不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和“连坐”吗?明显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的。
“家长打老师,孩子将劝退”是幼儿园过分强调自身权利而忽略幼儿和家长权利的表现,是典型的权责不对等式管理,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甚至与法律精神格格不入的“霸王条款”,不要也罢!
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