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受贿2490余万元,请求法院轻判,并说“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会全部退清赃款”(9月5日《京华时报》)。
我认为,苏顺虎有把握退清赃款。类似案例很多。案例中,贪官总能积极退赃。甚至还有多退的。如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区委副书记李华捌被检方指控其受贿近300万元,他却退赃305万元。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被指控收受贿赂247万元,最终投案自首时退赃317万元。
一边大肆受贿,还一边装着清贫的所谓“布鞋局长”并不多见,反而是大肆挥霍、花天酒地者众多。相应支出全部都公款报销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明显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另案查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部分或全部支出从贿款中支出,则我国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并不多,怎么可能填得起挥霍造成的窟窿?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总是赃款被挥霍一空,已无法退赔。
贪官总能够退赃,一个原因是查处得不彻底,所以贪官们才有源源不断的钱用于退赃。这一方面可以减轻处罚,一方面还“洗白”了余款,余款从赃款变成了合法财产。在这个方面上说,贪官居然退得出赃,这本身就是线索,是必须要深入调查、寻求合理解释的。
另一个原因是赃款落在贪官手中,通过各种投资,可能会升值。参照国际惯例,就应明确要求源头的清白。即不仅要调查受贿情节,还要追踪贿款的用途。如果贪官用赃款投资的话,一切所得都属于违法收入,必须全部清缴。此一点,于现行的制度设计上是大漏洞。
总之,贪官们总能退赃,这是相当不正常的情况,必须面对,并作进一步调查。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