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古代也十分重视,不仅设官方机构,还有一系列地方规约、国家法令等。
传说从五帝时起就设置了虞、衡之职,专门负责环保工作。舜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他专门负责治理山泽,管理草木。衡是虞的下设单位,工作比较具体,有川衡、林衡等。顾名思义,林衡负责巡视山林,植树造林,调拨护林人员和相关物资,还负责实施对相关人员的奖罚;川衡主要是整治江河湖泊,保持水系畅通,既要抗旱,又要排涝。林衡和川衡还要进行一些合作,譬如养山涵水、山洪的导流等。
到了唐代,虞、衡的职责范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还兼管一些相邻的事宜。《旧唐书》里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猎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用今天的话来讲,它有五项职责:一是负责京城的绿化;二是掌管与落实山泽政令;三是管理园林,包括宫苑;四是负责与山泽有关的物资供应;五是督促与监管公私狩猎。这五条当中,多与今天的环保有关。
中国古代环保法令多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下达。其中诏令毫无疑问是国家法律,不得违抗;礼多是民间的约束或者叫规约;律和禁令可能是地方政府颁布的,也可能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春三月,山林不登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这和今天实施的季节性封山育林、江河禁捕如出一辙。《礼记》里的规定就更加具体,什么时候可以伐木,什么时候可以捕鱼,什么时候可以网鸟,什么时候可以逮兽……件件、桩桩都说得清清楚楚。不仅定性,而且量化;不仅制约黎民百姓,皇家也不例外,违者必究。如《礼记·曲礼》中记载:“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的方式;大夫不能整群、大批地猎取鸟兽;士子不得捕猎幼兽或捡拾鸟蛋。这些措施显然都是为了防止人类将鸟兽“赶尽杀绝”。
《礼记·王制》对一年四季每个月份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带有强制性。它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方可由取得捕鱼资格的虞人统一下河捕捞;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方可张网捕鸟;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狩猎;草木凋零之后,方可砍伐;昆虫蛰伏之后,方可烧草禾肥田……不许猎杀幼兽,不许攫取鸟蛋,不许残害有孕在身的鸟兽,不许伤害未成年的鸟兽,不许捣碎鸟巢等等。这些规定,并非哪一朝代所有,而基本上是各朝各代都以国家的法律形式诏告天下,如秦代的《秦律·田律》、宋代的《宋大诏令集》等。《荀子·王制》更是将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了“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的先进理念,如“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中国古人环保意识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古人崇尚自然,自给自足、不轻易杀生的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国家颁发律令,主导环保,从而促进了民间的环保理念和习惯的形成。尽管历朝历代都有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但毕竟是少数、是个别现象,而且多为上层社会乃至皇家的贪婪所致。如中唐时期曾经发生过滥捕狂猎珍禽的事件,主要原因是因为韦后和安乐公主喜欢用珍禽的毛羽作裙子,其他人则群起效仿,导致山野珍禽几乎殆尽;北宋仁宗景佑年间,全国各处的鹿遭遇了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原因是达官贵人喜欢以鹿胎为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