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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光大非句点,制度完善亟待跟进

发布时间:2013-09-03 07: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备受关注的光大“8·16”乌龙指事件,终于等来了官方调查结果。证监会昨日下午通报时指出,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对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约5.23亿元。

事发至今,光大的问题已被讨论得十分彻底,但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问题似乎比此前讨论的更严重一些。光大当日先是股指期货大幅增空7023手对冲上午“乌龙指”的股票持仓风险,其后才向社会公告事件,证监会认为其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因此定性为内幕交易,与此前的讨论相符。而对于最受瞩目的光大内部风控失效问题,调查结果更令人震惊,光大对该类交易并非风控失效而是没有风控———据证监会披露,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并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而且,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光大证券程序员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想把订单生成系统中手动触发的“重下”功能改成是由系统自动引发造成的交易事故,彻底推翻了光大归因于“系统故障”的说法。

光大对高风险大额交易零风控、事发后企图将人为失误改为系统故障、在查明原因后未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公告而是先对冲风险构成内幕交易,这一系列问题面临的是略多于其今年上半年自营收益的5.23亿元罚款(光大证券2013年中报显示自营收益为4.9亿元),案件并未移送司法机关。这样的处罚对于光大而言算不算重见仁见智,不过证监会对此事处以“重罚”的态度非常明确———根据《刑法》第180条第1款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可见对光大的5倍罚款已是“顶格”处罚。

对光大处以重罚,并不代表可为“8·16”乌龙指事件画上句点,此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及相关制度、法规问题亟待正视及改进。

证监会表示,重罚光大并非因为内幕交易行为有多严重,主要是针对风险控制问题。此次事件的确让严重的风控危机浮出水面,这不仅是光大,也是所有券商和整个金融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近一年时间里,我国金融市场大大拓宽了券商自营业务范围,并推出转融通、贵金属夜盘等交易形式,在金融创新大爆发后,金融监管制度未能及时跟进,监管能力仍然滞后。在监管缺失的大环境下,券商本身亦更容易在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内部风险控制之间倾向前者,光大“乌龙指”事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也可以说是偶然中的必然。

另外,上交所在事件中反应迟缓,被指不作为及错误引导,除了反映出软件上的应对能力问题之外,亦暴露了相关法规的漏洞所在。上交所在回应事件时,以法律依据不足当做不作为的挡箭牌,虽有推诿之嫌,但目前的《证券法》的确缺乏应对此类事件的明确规定,更不用说明确的适用情形与标准、程序等。

证监会以重罚姿态表明态度,但重罚之后,更重要的是正视并改进此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金融创新下的监管问题及制度、法规漏洞。证监会表示,正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有关工作,并将对量化交易提出改进措施,“T+0”制度亦在研究中。以上改进尚未有具体行动,只能敬候佳音,希望光大“乌龙指”的“贡献”不只是被重罚的5亿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社论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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