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陶小莫
“人民警察要形象,长得丑不能当警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一名公务员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在体检项目时,因脸上长痘被认定为“不合格”,体检未能通过。
(据中国网8月24日)
长痘被拒,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不明觉厉”:考场非秀场,公考非选美,以娱乐化的选美标准规制严肃化的公考秩序,实在用违其才。这一幕滑稽剧,也难免物伤其类,那些备受青春痘困扰的孩子们也只能无力吐槽:愿天下无痘!
按说,“形象”一词过于感性,每个人对美丑的评判标准参差多元,不可精确量化。但现行文官考试制度,已经将公务员的形象门槛明确规制,并细化标准一二三。2010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三条,以列举法的方式给出了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按照惯例,只要报考者没有以上被列举的疾病,就算合格。显然,痤疮不属以上任何一种,而即便勉强列于“斑痣”一类,也因为范畴模糊,不可盲目定性。惜乎当地官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急吼吼地将考生拒于门外。此般认定,何显公平?
在体检程序上,前后矛盾的结果也疑云丛生。体检之后,皮肤专家明确表示“通过”,但在带队领导要求“重新讨论一下”后,考生又被告知“体检不合格,且不能参加复检”。质疑在于,一者,体检是一项严肃的医务行为,尤其是公考体检,岂能说变就变,体检机构公信何在?二者,带队领导与体检医生讨论了什么,讨论内容是否直接导致了体检结果被改变?这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当警察靠的是知识技能、高尚道德与勇敢气质,而非相貌,这是常识。
文官考试制度,晋升渠道以契约取代身份,以能力取代关系,这本是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但当100分的制度设计遭遇50分的人性执法,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寻租与腐败。笔试、面试不说,就在成功在望的体检环节,还有人跌落于“最后一米”。被梅毒、被乙肝、被色盲、检查月经史、测量乳房对称性,这都构成了对考生的身体歧视甚至人格侮辱。但在失衡的话语格局与高昂的维权成本下,很多人又不得不选择屈服认命。这般掺杂复杂利益博弈的“体检政治学”,从个体讲,断送的是政治前途;从整体讲,丧失的是制度公信力。公考体检,怎可不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