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摔2岁女童案出现河南林州版。一名从警近30年的民警,酗酒后突然抢走街上一男子怀里7个月大的女婴,举过头顶后猛摔在地。目前女婴虽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仍需进一步观察。事件发生后,涉事民警除遭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外,至今没受到任何法律制裁。(8月18日《京江晚报》)
正如刑法学专家洪道德所指出的,河南林州民警郭增喜的摔婴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如果被摔婴儿经法医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则郭增喜涉嫌故意伤害罪;若伤情在轻伤、轻微伤以下,则郭增喜依然涉嫌寻衅滋事罪。所以,林州公安机关理当在摔婴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对郭增喜采取刑事措施,而不能仅仅是关15天禁闭了事。林州公安机关对郭增喜关禁闭,表面上看是处罚了郭增喜,但像这样以内部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明显具有包庇其犯罪行为,避免其遭受刑事处罚的用意。
而像林州市公安机关这样以内部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包庇郭增喜的犯罪行为,使其免于遭受刑事处罚,首先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与践踏法律尊严。其次,林州市公安机关以内部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使郭增喜免于受到刑事追究,也导致受害一方不能在权益受损之后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导致其法定权益不能依法得到维护,无疑是对于受害者权益赤裸裸的损害与践踏。
不仅如此,前不久北京也出现过类似摔婴事件,但是罪犯很快就被刑拘并被判刑,而林州市公安机关对于同样是重摔婴儿的民警却仅仅处以关禁闭处分,难免会给人造成部分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罚轻、对普通百姓犯罪处罚重的印象,从而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与对于法律的崇仰程度。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林州市公安机关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包庇犯罪民警,损害司法公正,其危害后果可说比犯罪民警重摔婴儿行为本身更为严重。
正因为如此,尽管重摔婴儿的民警终在事发近一个月后因为新闻媒体介入被刑拘,但是当地有关方面显然还有必要对决定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包庇涉事民警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如果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置。唯有如此严惩包庇犯罪行为责任人,使其付出沉重代价,才可能有效减少与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