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3名官员被公布“失去联系”,让官员“失踪”问题再次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有媒体对十年间官员“失踪”的社会现象进行梳理的结果表明,出逃官员多涉经济问题,而路径通常便是告病休假、“裸体”做官、因私出境、滞留不归。一部“出逃官员史”,不外乎一部“裸官经营史”,其对国家社会经济、政治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其频繁上演,也凸显出对官员日常管理的制度性漏洞。
2010年4月,中办、国办曾引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并于2011年,在中纪委、中组部督办下,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对官员个人情况的排查。这项排查直指自2008年起海量进入公众舆论视野的关于“裸官”的争议。在中央层面出台个人报告、加强管理的原则性法规之前,广东等地方对“裸官”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而无论是地方的限制性规定,还是中央的原则性规定,在每年大量增长的“裸官”、“逃官”面前,都显得力有未逮。
2012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指出,由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对北京、四川、浙江等23个省事的部分公职人员和公众展开了调查,结果显示,公职人员对“裸官”的认同度相对公众而言较高,另外,级别越高的公职人员对“裸官”的认同度越高。这一结果揭示了“裸官”群体的分布现状及心理根源。公职人员对做官普遍存在或显性、或隐性的焦虑,酝酿了“裸官”的群体心态,而此类焦虑程度越深,表明社会隐患的严重性越高;群体心态的长期存在,使既得利益者对制度漏洞和制度驰惰的容忍乃至依赖程度与日俱增,依靠个人自觉报告、督促管理,已经难以破解“裸官”、“出逃”疴疾。
从法理角度上看,自然不能对“裸官”做有罪推定,认定其必然腐败,必然是贪腐外逃官员的“预备队”。但无论其是否存在贪腐事实,“裸体做官”的行为,以及其所基于的上述群体性焦虑,乃至斗法、逃法的心态,首先已表明,本应清明磊落对工作负责的公职人员,带头失去信心。随着“裸官”外逃不断被曝光,“裸官”已成贬义,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信任危机,对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的伤害是长期和深刻的。要避免这种伤害,要切断“裸官”和经济出逃、贪腐犯罪之间的必然联系,预防性措施和监管制度就不能再缺席。
从中央到地方的对于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法规实际运行的情况不尽如人意,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在实施操作过程中也难以坚持。一方面,缺乏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地方、各行政机构自行其是,在执行标准上也缺乏统一性,执行随意性很大;一方面,没有刚性的约束机制,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也没有核实程序,自行报告往往流于形式。运动式的个人报告与排查无法形成长期有效的制约,更为关键的是,执行过程缺乏民主性和透明度:如果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和处理的也是官员,“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空间。
与官员财产公开同样,“裸官”情况总有一天必须从向组织汇报走到向公众公开的路上来,启动公众监督,“裸官”出逃的“底气”才会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