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国内·社会

一人嫖娼 多人入狱

发布时间:2013-08-08 08: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前天,京城有媒体以《妻子捞嫖娼丈夫行贿21.5万元》为题,报道了市二中院一审判处胡福建、焦桂梅夫妇有期徒刑2年和1年5个月。

报道说,2006年至2010年间,北京盛泰华阳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福建为公司承揽北京渔阳旅游集团有关工程,给予时任渔阳副总经理赵中和296.7万元。2010年8月,胡因嫖娼被劳动教养一年。妻子去会见时,胡让她找赵中和想办法让他提前出来,焦桂梅于是给了赵21.5万元。赵经过层层关系,找到北京市劳教局的李某(另案处理),经他帮助,胡被提前3个月放出来。赵是利用职务便利出具了胡系渔阳集团工作人员的相关虚假手续,致使胡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法院最终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胡的公司罚金300万元。以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判处胡有期徒刑2年。以犯行贿罪判处焦桂梅有期徒刑1年5个月。这篇报道未提受贿人赵中和以及北京市劳教局的李某何时另案处理。

撇开胡曾经向赵行贿的296.7万元,仅就胡嫖娼让妻子行贿21.5万元捞人,行贿人、受贿人事发后都会判刑。于是乎,原本是一人的性过错,顶多是劳动教养一年,却演变成了4个人分别触犯刑律,从一人嫖娼变成多人刑事犯罪。据人大有关条例,嫖娼初犯是处以收容教育6个月以下,再犯则劳教一年。胡某是否属于再犯,报道没有提及。但根据推断,应是再犯。看来,他属于那种“有钱就学坏”的男人。

胡某的妻子或是不懂法,或是爱夫心切,或是知法犯法,她绝没想到花钱托人捞劳教丈夫,只是提前3个月所外执行,自己却因行贿罪被判处1年5个月,连带丈夫和帮忙的人也判刑入狱。

本文不探讨这几个人的量刑问题,只是笔者忽发奇想:可否对嫖娼人员不进行半年收容教育或1年劳动教养,而加大处罚金额。这样,或许可以避免中间捞人的行贿、受贿犯罪发生。我请教我认识的那位热心的律师朋友,他认为罚款放人,法意不通,成了交易。那不成了嫖客交两份嫖资啦(私一份,公一份)。不过,他没能完全说服我,因为本案有个佐证,单位行贿296.7万元,法院处以单位罚金300万元,似乎也是“私一份,公一份”。而且,“公”不止一份,倘若追缴回受贿人所得,“公”应当算是两份。

有一点似乎我说动了律师朋友,就是每年因为嫖娼这件事弄得相当多的人失去人身自由,就像妻子捞嫖娼丈夫行贿21.5万元,至少是“1拖4”关进班房,多少人夫妻不和,家庭离散,又产生多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从政治角度看问题,国家失大于得。律师认为应当检讨国家的基本法治理念,不能总是死盯住民众的裤裆。

顺便说一句,昨天今日快评中,我提到上海涉集体嫖娼的几位法官一旦查实,“双开”(党籍、公职)跑不了,劳动教养或许可以免了。律师说,按现行条例,收容、劳教大概不能免了。去年市某法院一副局级法官刚退休,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国家都是对公职人员严于民众,而不是相反。(苏文洋)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