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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不该被“遗忘”

发布时间:2013-07-11 07:0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常回家看看将被认定违法。”7月1日,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人们将“常回家看看”期冀于“探亲假”。然而,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探亲假”已实施32年,许多人对此却表示:“不知道、不敢休、休不起”。相关专家认为,此类休假条例“有法可依”,却难“执法必严”。同时,法律强制力不应过多干涉道德,致使刚性条文存在诸多争论(据7月5日《中新网》)。

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以正式公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如今虽然30多年过去,国家《劳动合同法》也经过几次修订,但国务院这一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并没有废止,这意味着此规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笔者注意到,现在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尽管没有对这一规定进行“宣传”,但与父母或夫妻分居两地的老职工只要提出申请,单位往往并不阻拦,依照国务院这一规定,不仅是“带薪”,而且还报销来往差旅费用,路程较远的职工还将旅途时间去除在外,让职工“足额”享受规定的假期。

但是,国务院对职工的这项待遇规定,这些年似乎都被用人单位给“遗忘”了,不仅年轻职工已不知“探亲假”为何物,企业从事人事劳资的年轻管理人员,对此规定也已经非常陌生,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现在的用人单位大多属民营企业,国务院的规定出台于1981年,规定的第二条里把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泛指: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全文并没有对民营企业职工做出规定,而现在大多民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既无心参照,也无政府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职工应该享受的休假待遇,也就被企业所遗忘,作为职工因为可能担心休假而被炒只能跟着被“遗忘”。

其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工作的快节奏,让“体制内”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也忘却了这个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完全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给职工休假,但民营企业的人才竞争和快节奏,又让这些单位不知不觉中受到渲染,休假就意味着被淘汰,单位不主动办理,个人恐怕没人敢主动提出,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公务员或国企老大与民营企业职工基本上是处在同一位置,除了国家法定的几个节假日之外,探亲假如果争取可能就等于下岗或失业。

曾有媒体报道,中国人公共假期每年已有115天,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这一公共假期的惠及者,除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之外,几乎没有企业职工能够足额享受,正如报道中有职工所说的那样,在满休产假都“心有余悸”,害怕被“炒鱿鱼”的情况下,即使知道有探亲假规定也不敢轻易提及,实际上,自7月1日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需要有配套的假期规定来实现“常回家看看”,探亲假无疑是实现这一制度的最好“帮衬”,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在115天公共假期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让其主动为职工提供带薪探亲假,显然太不现实。

正如媒体曾经报道中所说,仅从纸面数据上看,我们国家职工的休假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如果包括探亲假和每年5--15天的带薪休假,甚至可以赶上“发达国家水平”,但这一规定数据与现实情况差距太大,国务院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也指出,到2020年将基本实现职工带薪休假,即便这个目标能够如期实现,也意味着至少在今后7年之内,很多假期规定还只是“看着美”。

其实,保证国家规定的各种带薪休假真正能够“落地”实现,有必要在法律监督上,实行“全国一盘棋”,仅靠少数地方立法保证来带头执行,既不现实,也很失公平,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必然带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的人力成本的大幅上升,企业必然失去市场竞争能力,将对一个地方或单位带来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如果实行“全国一盘棋”,让职工带薪休假成为所有企业最基本的待遇保障,不仅能够腾出岗位扩大就业面,即使成本有所上升也是“有难同当”,并不影响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显而易见的是,现在确实需要拿出措施来保证所有职工的带薪休假权了,否则,坐等到2020年,带薪休假非但不会基本实现,可能很多公共假期规定也会像曾经的探亲假一样最终被无奈的“遗忘”。(朱永华)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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