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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探亲假出台32年仍“有名无实”

发布时间:2013-07-11 08:1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常回家看看将被认定违法。”7月1日,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人们将“常回家看看”期冀于“探亲假”。然而,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探亲假”已实施32年,许多人对此却表示:“不知道、不敢休、休不起”。相关专家认为,此类休假条例“有法可依”,却难“执法必严”。同时,法律强制力不应过多干涉道德,致使刚性条文存在诸多争论(7月4日中国新闻网)。

随着“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在以前交通不便、通信不发达、异地工作人员较少的年代,探亲假确实能够起到家人团聚、弥补亲情疏离作用。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已出台,其中说,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指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为什么纸上说的明明白白的,现实中却知之者寥寥,并且就是一些知道者也“不敢申请”呢?

人们之所以对探亲假知之寥寥,很大原因在于探亲假规定的“年代久远”。探亲假为何30多年不修订?法律瑕疵,单位不遵守……这似乎是“探亲假”有名无实的根由。归因于制度,似乎是时下公众的思维定势。劳动者的权益是该受法律保护,然而,一个残酷的事实是,法律很难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只是一小部分人享受不到该享受的权益,似乎还有情可原,然而,事实却证明,是大部分劳动者未能享受该得到的权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许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只是为了显示某种象征意义,而不会去较真。“探亲假”何常不是如此?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了,企业就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因有这个借口,使得事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均无法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这实在是劳动者的悲哀。

在我国的城市里,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他们无法享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夫妻之间的探亲假待遇。从仅三成受访者享受带薪休假,到某知名企业让员工签署“奋斗书”,称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再到时有曝出的白领过劳死、职场抑郁症,一个个数字和事件的背后是对生命质量的警示,更是对带薪休假落实难症结的拷问。

我国已进入“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的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一个值得关怀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探亲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之一,也是体现社会温情和管理人性的一种体现。劳动权益动辄“休眠”,该躬身反省的,不止是制度本身,还有那些失声的劳动者。随着家庭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关注和渴望独生子女的精神赡养。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探亲假政策也需要彰显应有的人文关怀。“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探亲假”旧话重提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常回家看看”如何保障的问题?我们不缺政策,缺的只是推进政策落实的“执行力”。

  

  文/郭昌盛

来源:红网 作者:郭昌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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