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成立16年,已推出泸州39年珍品;贵州仁怀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成立30年,已推出茅台镇百年纯粮酒……(7月4日《中国青年报》)
这种年份酒集体造假现象,表面看只是一种概念炒作,只是一种商业营销手法,实质上涉嫌商业欺诈。尤其是,据说年份酒的利润往往是普通酒的几十倍、上百倍,酒企纷纷虚构“酒龄”,进行虚假宣传,大打“酒龄战”,显然是投机取巧,以次充好,以此来谋取暴利,赚个盆满钵满。这就违背了按质论价、一分钱一分货的定价规律,以及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市场秩序的故意扰乱,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挑战。因此,在欧洲一些国家,如果酒企有年份造假行为,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年份酒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监测规范,“酒窖未出世,年份已久远”的造假现象,不仅难以处罚,反而成为白酒企业谋取暴利、提升“高端形象”的可乘之机,这真是白酒业的悲哀!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维护市场秩序,更为促使白酒业诚信经营,有关部门应该治一治酒企虚构“酒龄”的行为。一位专家建议,在目前尚无成文法规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工厂成立时间、是否外购陈酿等基本指标,判定其年份酒是否存有违规,并予以加倍的处罚。
当然,最紧要的还是制定有关年份酒的认定标准和检测标准,形成统一的监测规范。有了认定标准和检测标准,消费者就能清楚地知道何为年份酒、每瓶年份酒中陈年酒应占据多少比例,就不至于被标签上的“天价”年份酒弄得晕头转向;监管部门处罚酒企在年份上玩数字游戏也才有法可依;年份酒也才不至于是一个美丽的谎言,是一件“皇帝的新衣”。(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