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县政府在处理当地开发商非法高额利息集资一事时,县委办有关责任人称,因为担心这条微博会让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恐慌,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批办意见中写了“积极做好删帖工作”。(6月29日《河南商报》)
毫无疑问,当今早已不是“舆论一律”的那个年代。微博微信主导的“微传播时代”,民众或网民“媒介接近权”的高度实现,已空前重构了当前的舆论生态。然而另一方面,很多地方官员“舆论引导”却仍然展现出一幅“唯我独革”姿态,“引导逻辑”已然错乱不堪。
就拿新闻报道中的“陕西眉县积极删帖”一事来说,官方要“积极做好删帖工作”,这是因为“担心这条微博会让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恐慌”。这条理由的“出发点”看似合理,但稍有传播常识的人都会明白,“积极删帖”不仅仅不能避免产生“恐慌”,反而会催生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现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舆论浪潮,即是有力的明证。原本可以用信息公开来化解的一场事关民生的案件,却因一纸“积极删帖”激化,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如此简单的传播常识被异化,尽管有其根深蒂固的体制性因素,一时难以突破,但某些层面或局部的改善,应该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我们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让不知情的民众知情,或者明以真相,让民众少一些无谓的臆测,减少谣言流言的传播;比如官方应该慎用极易刺痛网民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等这些字句,等等。
退一步来讲,所谓“不明真相的群众”,实是一枚不负责任的标签。如果真形成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真正的责任主体应该主要还是那些掌握“内幕”的政府部门。因为对于任何一位民众来说,知情是最基本的权益,甚至可以说,知情权比所要争取的权益更重要。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只有充分保障民众知情权,第一时间公开并回应民众诉求,通过回应而最大限度公开相关信息,才能赢得相应的舆论支持,从而真正树立公信力。
在我看来,如果真要分析“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形成根源,“积极删帖”无疑是主因之一。但我想说的是,在面对一般性的民生诉求时,“积极删帖”不仅折射出舆论场上的二元对立,更自我示众了一种消极的遮掩心态。这种二元对立或遮掩心态,显然从主观上引导着某些政府部门采取“积极删帖”的方式,来应对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使这些部门成为“积极删帖”的“忠实践行者”。套用一句常用语,这自然无益于舆论生态的和谐构建。
当然,仅仅认识到这些还远远不够,政府部门更要消除眼中的“异质者幻觉”,而以一种积极开放的姿态,放弃舆论引导中自以为是的“正确”,抑或是“狭隘思维”,真正用心维护各群体利益表达的平衡,这才是负责任政府之所为。换一句话说,政府部门应该少一些“积极删帖”,尽量在网络场域中与各方协商,消除唯我独革式的舆论封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养成应对网络舆情时的自信心态,真正突围舆情应对时面临的“主体性困境”。
文/王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