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了长达5年的时间,它终于迎来了“改革”,这既是对当下社会存在问题的一个解决,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新法规的一大亮点就是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问题,似乎这本就应该是一个常识,然而在中国他们之间的距离不仅仅是金钱,而是地位的差别。干得多拿得少是常事,很多时候还会遭受正式员工的挑衅,唯一的方式就是忍气吞声,生活让他们不得不放下自尊,放下脸面。当法律为他们撑起一片天空时,我们需要高兴,但是同样需要冷静。
一、是否会带给某些“临时工”福利之门?
在现在的各大机关或者是央企,都有或多或少的“临时工”,虽然他们的身份与正式工有所不同,但是享受的待遇却没有任何的区别,甚至还“技高一筹”,当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出台后,会否让他们抓住了要求进人的机会,让其丢掉难堪的“外衣”,堂而皇之的成为“吃皇粮”的又一人?
二、是否会让临时工失去营生之门?
法律的出台,一定会在用人上带来不小冲击,一些胆小的企业或者是单位一定会为了保障自己的万无一失,而强制性的辞退临时工,让家境苦难的他们面临艰难,毕竟钱多钱少,辛苦一个月总有一些收入,总能够养家糊口,而直接的辞退只会让他们衣食无着,故而当法律的出台时,需要的跟进制度还需要完善。
三、是否会出现视法律为儿戏的大胆之门?
尽管《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是为了保障临时工的权益,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谁有敢保证不会出现?面对生活的艰难,有多少的临时工具备这样的法律知识,会用它作为保护自己的工具。在他们的眼里,只要能给一份工作,那就是最美好的事情,故而当企业抱有侥幸心理时,我们的临时工充当的不是“监督员”,而是“合作者”,为的就是那份来之不易的工作。
看到新规的出台,我们需要时间的检验,以此来将其完善,新版《劳动合同法》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跟进的东西还很多,否则它又将是"空头支票",难以真正的惠及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