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对2011年以来36个地方政府本级涉及的共75559笔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6月10日发布了审计公告。公告显示,36个地区2012年底债务余额共计3.85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12.94%。其中有9个省会城市负债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还担负的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6月1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如果看地方两会报告上的财政数字,地方政府财力雄厚且年年有余。但审计署的债务审计报告则揭示,在地方两会报告上显示的经济繁荣表面下,是政府巨额负债。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首先,有损政府信用。政府具有天然的信用优势,这确为举债创造了便利条件。当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时,政府应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市场经济以信用为基础,只要是合法债务,无论多久,总要还的,否则不仅违约,且信用全无。而现实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已经严重透支信用。
其次,政府面临被诉风险。一旦进入诉讼阶段,政府就要败诉,就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处境。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而作为特殊主体,政府所拥有的财产能不能被强制执行,哪些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很不明朗。
立法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关于统一的政府财产可被如何处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实践需要,1993年在《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中指示地方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可以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即,一旦政府作为被强制执行方,能被强制执行的是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除此之外,禁止民事强制执行。
法律赋予如此可怜的可执行财产,直接苦了和政府发生经济往来的履约个人和组织,后者的债权在司法程序上的体现就是赢了官司也难以拿到钱。而这正是长期困扰执行的老难题。
地方政府大肆举债,更可怕的结果是,一是拆东墙补西墙,逐渐蚕食健康的地方经济基础,为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埋下致命隐患;二是寅吃卯粮,这届举债下届来偿。而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角度看,作为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一届政府无权为下届留债,下一届也不应“继承”债务。
难题并非无药可救。从源头上来说,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此次债务审计报告再次提醒,架构政府公产管理法律制度,刻不容缓,立法机关该出面一了旧账了。
(王心禾/正义网6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