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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婚妈妈征收抚养费是退步

发布时间:2013-06-09 07: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6月2日 潇湘晨报) 

重庆律师王坚在2009年发文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非婚生育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适当处理”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笔者赞同王律师的观点,但他这个观点是“迟来的告白”。因为2003年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王坚律师反驳的条款或类似条款,换言之,王律师认为违法的其实是1991年通过而且早已废止的条例。

现行的北京计生条例没有对非婚生育、未婚生育定下处罚规定,这是一种进步。相对北京的条例,武汉的规定是一种退步,不仅退回到北京1991年的规定,而且这种退步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北京过去只是“适当处理”,而武汉却是加倍征收。

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内容理解上,存在分歧。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应该是夫妻。“未婚妈妈”是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妻子”,值得商榷。这也是一些专家认为对非婚生育征收抚养费属于违法的一个主要理由。

计生部门显然不认可这种观点,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摆在那里,计生部门宽泛理解条款,实际上反映出计生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出台司法解释,严格限制计生部门的权力,让计生部门的权力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但纯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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