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6月2日 潇湘晨报)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合不合理?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这是计生罚款一直没解释得清的疑问。武汉市公布的这份文件,自然也要面临类似质疑。不过,这份文件真正引人关注的部分,还是拟对未婚妈妈罚款的条款。在网友看来,罚未婚妈妈太没有天理。未婚妈妈在很多人眼中本就是弱势群体。
这首先涉及生育权的问题:如果有女性不想嫁人,只想生个宝宝,凭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对未婚妈妈罚款,也许会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
其实,拿“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来定义未婚妈妈,本身就很怪异。似乎未婚生育主要是女方的责任,她们要想免罚就必须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武汉之所以这样规定,也表明其主要想惩罚的对象,不是传统意义上在领取结婚证前生育的未婚妈妈,因为这种情况都是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武汉真正要惩罚的应该是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对方已婚而选择为之生育的所谓“小三”,二是男方虽未婚但女方显然不会与之结婚的生育,比如不负责任的“一夜情”,比如“葫芦娃爹”之类的单身名人。
如果将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的范围,缩小到不负责任性行为之后的不负责任生育,以及名人富人多生、超生,不知道是否还会有那么多人反对。
人们认为对未婚妈妈罚款不合理,最主要还是因为:生孩子不只是女方的事情,应对男方也进行约束。确实,那些不负责任的爹,才是法律最应该严惩的对象。通过立法方式约束他们不负责任的行为,既能减少不负责任的未婚生育,也能保护相对弱势的未婚妈妈。
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