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在最后陈述阶段,其声泪俱下忏悔自己所犯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强烈”。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志军主动提出不愿意请律师辩护,法庭上声泪俱下悔罪,其目的都是为了保其不死。
(6月10日 《北京青年报》)
哭之于人,有种种不同。像刘志军这样为免一死而哭于法庭的,似乎更值得耐人寻味。
据检方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高达6460万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显然,刘志军自知罪孽深重。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流在法庭上的“眼泪”不过是“道具”。
其实,用“眼泪”来求免死并非刘志军“发明创造”,在他之前就有不少贪官上演过这一“杯具”。于是,“对不起”、“我错了”、“很后悔”等就成了贪官们悔过书中必备的用词。在这方面,刘志军善用“行业术语”的本领更是“青出于蓝胜于蓝”:“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栽培,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自己犯了这样的错……本身应该利用自己的能力为中国梦、为铁道贡献自己的能力……”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贪官以泪洗面,也有对罪行的悔过和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但这种“道具”式的“眼泪”是换取不了公众和法律同情的。刘志军们就算流尽最后一滴眼泪,终逃脱不了法律严惩——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刘志军们的眼泪也是很好的反面教材,能给现任的官员起到这样的警示作用:身为人民公仆,就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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