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今后有望在广东杜绝。《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6月5日 《人民日报》)
似乎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只要提起执法部门有打人行为,公众就会自行替相关部门给出一个辩解“打人者一定是临时工”。这样的嘲讽颇有指责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的意思,但打人者中究竟有没有合同工或是临时工呢?恐怕公众也不能给出一个否定答案。为什么?因为一个事实不容回避,那就是当前许多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执法部门大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进这类单位要想拥有编制,一般都要经过公务员或是事业单位的统一招考,其招考门槛一般都会有熟知法律的要求,考试内容更会有相当部分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熟知法律、法规已经成为这些岗位的基本要求。
与之相反,许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合同工往往都是由部门自行招聘,用工门槛更是高低不同,“萝卜招聘”“关系户”也会乘虚而入,在泥沙俱下的情况下,一些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也有可能滥竽充数混入执法队伍。
而国家对哪些部门、单位或机构具有执法权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谁有执法资格却一直处于一个模糊地带,这也就给“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留下了余地。
因而,从这一角度出发,相关部门规定“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执法资格来讲,是从法治角度理清了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资格之间的关系,并将行政执法权限纳入了制度设计之中,这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合同工、临时工不具有执法权,这也将有利于解决一些执法单位人浮于事、挑肥拣瘦,一些正式工把执法工作当作负担,推给合同工的问题。
当然,“合同工”执法的说法,并不排除有些地方在危机出现时将此作为缓冲不良形象的“替罪羊”。而这种做法已经深深地伤害到了政府的公信力。此时,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没有了合同工、临时工“背黑锅”,下次看你还有什么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