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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仅重刑不够

发布时间:2013-06-05 07:1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死刑为核心的严刑重罚,固然能够震慑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但刑罚保护毕竟是最后一道防线,还需全方位地构筑严密的法律保护网络。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这三起典型案例,涉及强奸、猥亵儿童案、故意伤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罪名,其中强奸、猥亵儿童案的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近来,各地接连曝光多起涉嫌猥亵性侵幼女案,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切。在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三起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表明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可谓恰逢其时,非常必要。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规定了诸如“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虐待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一系列罪名,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虽然对于个别罪名,例如“嫖宿幼女罪”仍存争议,但总体看,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刑法保护在加强,刑事司法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也在加大。

在目前此类犯罪案件高发的情势下,最高司法机关强调加大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殊有必要。不仅能够通过惩罚、监禁和改造犯罪人,防止其重新犯罪,实现特殊预防,更能震慑和警戒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轻举妄动,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但司法实践和相关研究亦证明,单纯的严刑重罚,包括适用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样不能单纯依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刑罚保护毕竟是最后一道防线,且并非灵丹妙药。更重要的是要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全方位地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构筑一个严密的法律保护网络。

□毛立新(学者)

来源:新京报 作者:毛立新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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