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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新浪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
(5月30日《东亚经贸新闻》)
从媒体披露的新闻图片来看,这份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的“生死状”,有一个很美妙的说法叫“温馨提示”。但显然,凡是看罢这则报道的许多读者,肯定会觉得这样的做法很不“温馨”——且不说这张告示是否真的因为“贴上去好多年了”,才在记者采访之时匆匆揭下;单是那种“发生后果,概不负责”的“乘用须知”,估计十有八九会让初来乍到者看了之后腿脚发软。
正常使用的法院楼内电梯,为何会“有言在先”地贴出一份吓人的“生死状”?“温馨提示”里倒是解释得很明白: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出故障。但是,现实语境下,有些事情往往会“越解释越糊涂”。譬如这部法院电梯,使用久了,隐患增了,要么请人维修,要么赶快换新,法院岂会因一部电梯的维修费而难住;而且,既为法院人士,自然更具法律意识,怎么可能不懂得:就算贴过告示,如果有前来办事群众“乘”出祸祟,你这物权单位照样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政府部门必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为谋,情为民所系”。笔者相信,吉林龙潭区法院的会议室或荣誉室里,应该也有这样的标语和标牌。然而,石破天惊般的一份乘用“生死状”,则真的教人很是困惑,难道电梯里就没有了“情为民所系”?贴出这样的一份吓人告示,究竟是想暗示办事群众最好别来碰你的电梯,还是为衬托自身每天在“危险中工作”的“光辉形象”呢?
司马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