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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死状”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2013-06-01 08:4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ICLONG供图

28日,新浪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

  (5月30日《东亚经贸新闻》)

 

对于“概不负责”一词,我们并不陌生。以往,它更多地出现在商场、酒店、银行等经营场所,比如“财物丢失、概不负责”、“赠品质量、概不负责”。不过,堂堂区级法院贴出概不负责的电梯“生死状”,还是令人震惊。

“概不负责”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况,既然电梯存在故障,当事单位就应该及时停运维修。

法院电梯“生死状”,折射法治精神缺失。其他服务行业用“概不负责”免责,尚可理解为法律意识淡薄,无知者无畏。但作为司法部门,龙潭区法院不可能不清楚相关法律常识,其贴出电梯“生死状”,明显是知法犯法。这一方面起到了误导作用,开了个极坏的先例,势必有许多人以为此举真的可行,于是群起而效之,不在电梯安全上下功夫,只想着如何撇清责任,令公众安全无处安放。

近来,电梯故障屡酿悲剧。面对公共安全警钟,各地各部门理应高度重视,认真排查电梯隐患,加强运营维护,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电梯“生死状”不能免责,它只会麻痹当事单位的神经,造成“群众遭殃、单位赔偿”的双输局面。维护公共安全,来不得半点投机取巧,必须扎扎实实练好内功,提高安全指数。

  张枫逸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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