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清是浙江省金华市的一名江湖郎中,十多年前,偶获别人的祖传秘方,在此基础上,研制出了一种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但其研制的中草药片剂并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因此,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一些病人家属曾多次到婺城区公安局、金华市信访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门,请求放一点药出来给他们“救命”。在这起假药案中,检察院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一种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危害社会的后果,相反,却有证据证明它可能有益于社会,这种行为是否应受刑罚?(5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
没有假药何来假药罪
按照常理推断,只有科学认定了“假药”,才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若干年后,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被科学认定为治癌真药,让十年冤狱的倪海清,让因倪海清冤狱无法继续治疗而死亡的癌症患者情何以堪?如果因倪海清是一名江湖郎中,没有行医资格,即使没有因行医影响他人生命健康的案例,也是违法行为,也应坚决取缔,这是必需的。然而,现在的倪海清并不是十年前的倪海清,他手里有了祖传秘方,他研制出的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他研制的治疗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更重要的是,法院见证了倪海清用自己的药治疗自己肾癌转为良性的过程,但一审还是判决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倪海清的冤情向谁去述说?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但是这个案件让我们看不到法理何在。倪海清研制的药物是不是真药没有科学认定,他研制的药物没有危害他人健康,相反事实证明他研制的药物至少有一定的疗效。尽管在判决书中出现了两位病人的死亡证明,但判决并未就两人的死因与倪海清的中草药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性进行任何说明,这是不严谨的。倪海清被判十年,不只是判决有从重的嫌疑,更有“疑罪从有”的嫌疑。倪海清有的只是“疑罪”,他生产的药物没有假的证明只有真的疗效,何以“从有”呢?
也许在法律人士看来,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未经法定审批,依法被定义为假药,也并无不当,但是药物的真假是由科学决定还是由法律决定?显然,这是一个无须回答谁都明白的问题,法律无权决定药物的真假。在对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没有进行科学认定之前,法院凭什么认定中草药片剂是假药的呢?法律不是冰冷的铁板,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更该给人以希望。还有一点笔者不明白,研究机构或大医院在临床试验中出于善意的给患者“配制”与“配售”药物,被认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正当行为,为什么倪海清为患者“配制”与“配售”且有疗效的中草药片剂就是犯罪呢?(张魁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