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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立法该提上日程了

发布时间:2013-05-21 08:3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据报道,5月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李渊(化名)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前段时间他就有些不舒服,但还在连续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还挂在线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年轻白领的突然死亡,网上很多人将其归因为“过劳死”。当然,现在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但面对生命的脆弱,“过劳死”问题的确该引起重视了。

其实,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两种。

李渊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不久就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不幸的,但这种突然的死亡,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争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得到相应工伤的赔偿;如果超过48小时,就不能按工伤处理。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工作中的事故伤害,而不是员工发生的疾病(因为员工疾病本应由医保来承担),只是把“突发疾病”引发的48小时内的死亡,纳入“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工伤保险本身不可能无限制扩张,把所有“突发疾病”都列为工伤。

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现在白领的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往往短期压力大,上班下班没有明显界限。显然这种长时间压力巨大的工作方式,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但这种“过劳”状态,却没有像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

所以,有学者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这也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作者:徐明轩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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