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陈先生看到,住建部刚刚下发的通知中,提到“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他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藏在南江滨公园内的“江滨一号”。“江滨一号是在南江滨公园内,是公园规划的配套餐饮设施。”昨日,福州闽江公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5月15日东南网)
界定“江滨一号”是否满足市民到公园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并不难。一方面市民到公园主要是休闲、娱乐、健身,不是来讲究吃喝的。只要在公园里适当建几个平价小吃店,解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时的用餐之需,就行。而今“江滨一号”占地近1700平方米,总投资八九百万元。“这家会所定价很高,一般老百姓消费不起。”加之“江滨一号”门口停车很多,严重影响了在休闲道上锻炼的人。显然,这种会所是真正来公园休闲、娱乐、健身的群众不欢迎的。另一方面,近日,住建部为督查公园内开高档会所,特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在公园里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显然该会所的生存缺乏法规依据,理应叫停。
城市公园姓“公”,应该坚守公益性,“好风光,共分享”。如果公园变成高档会所,让公共资源患“富贵病”,平民百姓的游玩乐园只会越来越少,不仅背离了公园的本意,也有损城市的形象。
究其根源,我认为,关键是地方政府对城市公园投入太少,在公园实行免费开放后,其维持费用发生了困难,管理者不得不另辟途径,另找出路。于是,一些大老板们买地私建,一些大亨们租赁私用,公园管理者也借机“创收”,损公肥私,导致在公园建设与管理中,把公共资源过度商业化、公共收益部门化,最后“很受伤”的还是市民。
可喜的是,有的城市早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去年3月起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园事业发展。”“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厦门能够做到,我想,其他城市也能够做到,关键是有没有执政为民的理念与行动,有没有严格执法决心与行动。
公园是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的场所,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理应姓“公”,不是私家花园和林园,会所理应排除在外,别让鸠占鹊巢挤占了市民的娱乐场所。这就需要各地拿出实际行动,让公园姓“公”,还园于民,别让铜臭污染了“城市之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