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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可借鉴治理“酒驾”经验

发布时间:2013-05-10 07: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苏丹红、三聚氰胺、皮革奶、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更触动着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对食品安全犯罪应该严打已是社会共识。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再次重申最高刑以增强威慑力。但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没有根本好转,顶风作案仍不时发生,这就说明仅仅抬高最高刑还不够,更需要在提高最低刑上下功夫。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多发,从立法层面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最低刑过低。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高,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规制空白无法入罪、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入罪、食品安全鉴定意见不一影响入罪。

事实上,重罚食品安全犯罪,应该借鉴治理“酒驾”的经验。只要“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加大最低处罚力度,效果立竿见影。

借鉴治理“酒驾”对付食品安全犯罪,可增加食品安全相关罪名和罪状,解决入罪门槛过高的问题,只要食品安全犯罪,就应该至少被处于五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不是“×年以下”有期徒刑,都要惩罚性赔偿和行政性罚款罚得倾家荡产、难以翻身,而不是模糊地“处以罚金”。通过着眼最低刑,让食品安全成为一道不能也不敢逾越的红线。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郭文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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