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新京报》)
毫无疑问,消法的这些修改动议,较之于现行规定有了不小的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理念得到进一步彰显,执法依据也更为充分。而网购“后悔权”的设定,则更体现出法律层面对消费者权益更尊重,无疑是值得欣慰和期待的。
问题的关键或在于,拿什么来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而不至于想说后悔不容易?大家都清楚,消法实施这么多年来,有的条款规定得明明白白,现实中却很难落地。不用说行使“后悔权”,就连强买强卖现象都时有发生,监管暧昧、执法不给力,消费者权益保障就可能成为奢谈。
个别品牌被曝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商家拒不召回,或区分不同国度选择性召回,或对退货设置重重障碍;尤其是金融业“离柜概不负责”之类霸王条款至今坚挺依旧,银行服务出错纠正都难。如此等等,尽管这些或与网购无关,却不失标本意义,如果疲软的监管执法生态得不到切实改善,“后悔权”就很难让人乐观以待。
因此,哪些情况可以后悔,又有哪些情形不可以后悔,消法修改相关条文有必要更严谨、更明晰,并且对监管、执法等维权部门做出相应的约束性规定,从而既防止“后悔”无效,又避免滥用“后悔权”,如此修法的价值和目的才能得到切实体现。(范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