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
(4月16日《潇湘晨报 》)
为利执法是指在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为了自己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问题,依靠收费罚款及其上级返还款项的创收执法或养鱼执法。执法创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家的名义替公家收费;另一种便是借执法为名,替自己收钱。
执法取利的形式不同,实质却大同小异:或为违法者提供保护,或收钱就可以网开一面,或乱罚款乱收费,甚至可以“执法承包”。在执法为利的思维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无所不用其极”。前些年,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现在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从收费罚款中出。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于是从食品监管中的“执法为利”,到交警管理的“放水养鱼”,到治理超载的“合法漂白”,再到环境保护中的“衣食父母”,虚假的矫情之下,是根深蒂固的执法经济在主导。于是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超载超速乱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执法为民”向“执法为利”发生了变异,权力成为自我营私的利器。若没有对权力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执法取利的症结得不到遏制,那么各种乱象就难以改变,也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极大颠覆。破解执法为利,当以重构根本机制为核心,让滥用权者付出代价,让行为人受到问责,让他们真正对“权力运用”有所敬畏,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以此让权力伦理回归,从根本上杜绝执法自肥、执法营利的制度土壤。如此,“权为民所用”才不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