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科研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称,近期是加大力度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最佳时机。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应当对其内涵有更深入的认识。
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结构性减税”并为公众所热议,我们认为,应该从税收基本原则出发,把结构性减税作为优化财税体制的新起点,而不仅是具体税种的简单增减。
众所周知,作为财政学的基础性研究主题,税收基本原则可以归结为适度、公平、效率、法治几个方面。其中,所谓适度原则,就是指税收要满足财政的正常需要和经济的现实可能。当前则体现出两方面的“不适度”,一是政府预算难以涵盖政府掌握的资源,上世纪末混乱的预算外资金,在改革后又换了头面跳出预算管理。这使得政府收入带来的社会负担,要远高于预算收入内的税负指标。二是在财政支出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以支定收”带来财政资金的各种显性和隐性浪费,使得政府“钱袋子”似乎总是很紧,预算扩张冲动难以抑制。因此,在结构性减税中,“减”始终要在“增”的前面,而且不仅应考虑税收,而且要着眼于减少政府全口径收入规模。
公平原则说得容易,做起来很难。无论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都有诸多争议。对于结构性减税,同样可以发掘出公平切入点。如在个税起征点、遗产税等方面,需区别关注收入两极分化的人群。使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税负,即使只是试点,也符合现代税收发展方向。美国奥巴马政府在应对财政悬崖与危机后的公众愤怒时,也着眼于此。另外,当前间接税为主的体系,实际上给中低收入者带来不公平,所以提升直接税比重,不仅符合国际主流,也是落实公平的选择。
效率原则既包括税收征收效率,也有经济效率的含义。前者意味着要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的程序负担,增加纳税便利性,还要减少某些地方以纳税电子化、纳税规范为名,给纳税人增加的不必要的设备成本。后者则是要减少经济的负面影响,且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近年来企业的边际资本收益率下降,对于稳定税源来说显然不利,很大程度上也是财政“竭泽而渔”的结果。因此,减税的效果,必须体现为企业和居民在初次分配中得到切实好处。
还有,法治原则虽然不言而喻,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被违背。最典型的,就是税收征管弹性过大,如在地方财源紧张时,各种“过头税”就开始泛滥,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逐渐摒弃具有行政色彩的税收计划,以法治规则而非谈判能力来约束税收征管。
总而言之,要把结构性减税从短期政策选择,转变为完善的制度创新,还需要围绕税收原则进行努力。其中,强化“结构性减税”实施中的透明和公众监督,是实现这些改变的出发点,也能防止这项改革陷入误区。
杨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