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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看待城镇化

发布时间:2013-03-09 07: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改革的本质,不仅是让经济发展,也不仅是让社会稳定,而是让城乡居民有更多的、有制度保障的自由。观察改革的诸多焦点问题,均可从这一角度切入。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这一点已经成为各方共识。最著名的判断莫过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的“21世纪,中国的城镇化和以美国为首的新技术革命将成为影响人类的两件大事”。

推进城镇化容易,但如何推进有质量的城镇化,却是需要深入思考的。李克强副总理在《推进城镇化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中提出了城镇化战略 、土地利用、户籍制度、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五大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跳出城镇化看城镇化,从新的发展导向视角来看城镇化。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把自由作为推进城镇化的最基本要求,把城镇化作为增进城乡居民自由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李克强副总理提出的城镇化的几个主要问题,均与自由密切相关。

第一项自由,也是最基本的公平,就是城乡居民对财产拥有自由的处置权。这是产权的最重要方面。当前,城镇居民的财产,拥有占有、收益、处分等完全的产权,自由处分的权力集比较多;而农民的最大财产土地,却没有完整的产权保障。宅基地无法抵押、承包地只有用益物权,不能自由交易、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财产,难以有效转化为资本,由此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起点上的劣势。以自由看待城镇化,需要把保障农民的财产自由作为一个基本出发点。如果农民不能成为土地物权意义上的主人,不能在土地转让中成为真正的谈判主体,,城镇化恐怕会成为新一轮剥夺农民的狂欢。因此,赋予和保障农村人口转移后的财产权利的自主处置权,成为有序推进人口城镇化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第二项自由,是自由的融入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居民被分割为两元的体制,改革开放之前人口迁移受到严格限制,居民没有自由迁移的权利。改革开放后,这一情况逐步得到缓解,人口迁移、择业成为基本趋势。但流动人口仍缺乏自由的融入权。以公共服务为实质内容的户籍制度仍然制约了流动人口的有效融入。2.6亿农民工,都面临这一突出问题。这一自由的缺失,既不利于人力资本积累,又造成了城镇化进程中的不公平。因此,如何赋予流动人口自由融入权,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推进城镇化,需要尽快打破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制,实现城乡社会福利的制度统一。其难点在于这不是一个简单取消户籍的问题,而是如何把当前医疗、社保在城乡间不同的制度尽快对接、在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对接。广东正在推进的农民工积分入户制度,是一个有效的探索。

第三项自由,是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既要鼓励并支持农村劳动力资源向城镇流动,也要鼓励城镇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2013年的一号文件提出了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如果没有城镇要素的自由流入,恐怕发展会受到影响。总以为农民没有自我保护的意愿和能力,以有色眼镜看待资本下乡等经济现象,其实质是制约了要素的城乡自由流动。推进城镇化,基础制度之一在于建立自由的要素流动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打破包括土地、资本、金融、管理、信息等要素在内的城乡要素市场的分割。

城镇化还需要其他更多的自由,不一一列明。只有城镇化成为增进城乡居民自由的重要工具,才是有质量的城镇化,才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城镇化,也才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强行推进的、单纯以做大GDP为目标的城镇化。

作者简介:匡贤明,和讯网专栏作者,潜心改革研究。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海口市政协常委。

 

来源:和讯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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