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发生了多起欠薪事件,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因追讨被拖欠工资致伤致死的恶性事件。面对严峻现实,最高人民法院1月16日出台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人社部门日前则表示,将积极推动工资支付立法。
(1月31日《人民日报》)
尽管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农民工工资的克扣、拖欠等现象非常严重。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条例,但也只能称之为象征性举措,由于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执行起来阻力重重。
据人社部门欠薪投诉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醉驾罪”同时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事隔1年8个月,酒驾入罪影响甚大,而“恶意欠薪罪”却显得有些静悄悄。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的根由。在这个节骨眼上,推动工资支付立法的确是一件值得关注和期待的好事。
那么,工资支付立法该如何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呢?是泛泛而论,还是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当中,非常重要。窃以为,重在根据我国国情切实完善工资保障制度。如,工资支付的方式方法、劳动者对工资的处置权利,以及工资支付诉讼等方面的内容,都要具有可操作性。鉴于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强的实际,有必要特别规定在建筑等行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资金从工程款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可由人社保障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收取,统一在政府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要从管理和执法上探索工资保障的长效治理机制。要运用各种方式,深入宣传国家工资支付法律规定,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人单位做到有法必依,使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制止和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人社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审结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