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创新反腐败工作的新闻报道不时见诸报端。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致力于反腐败机制创新固然是好事,但是新闻过后,许多措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也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反腐效果,在社会上引起质疑和批评。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些反腐怪招?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伴随深刻转型的背景下,腐败也会自我演化出新的形态。在新的反腐败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新矛盾,要求反腐败机构及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腐败的社会根源与具体形式,创造性地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必须要鼓励创新,没有创新反腐败就没有出路。
国际反腐经验也包括许多创新之处,除了完善的立法、有效的反腐机构以及领导者的反腐决心等共识性的经验以外,各国或地区还会针对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创新反腐策略与机制:“邻里监视”制度曾经在许多地方得到应用。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坚持对所有举报展开调查,以此鼓励整个社会关注并举报涉嫌腐败的可疑行为。
玻利维亚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艰难地建立了管理和控制政府行为的法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部门问责制,最终的目标是要在民主制与反腐败之间得到融合;乌干达通过分权运动授权平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最终推动了其政治体制改革,而新西兰一些私人部门组织起来监督不同行业中政府垄断以及权力滥用;“廉政宣誓”也被广泛运用。坦桑尼亚在1995年的一次反腐败研讨会上号召所有行政岗位竞选人签署廉政保证书,向社会承诺尽全力抵制腐败。
“高压反腐”反映了社会对打击腐败的急迫情绪,新加坡以高薪养廉和严厉的惩戒措施而闻名于世;“制度反腐”的努力试图寻找更为根本的反腐败策略,塞拉利昂曾经大量逮捕腐败分子的努力并没有消除腐败,后来全国临时执行委员会把反腐败注意力从人转向制度,其中一些做法颇有新意,比如规定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大扫除日”,要求所有公民都在上午清扫自己所在的区域,以此在全民中树立规则意识,抵制权力滥用及腐败。中国香港也在反腐败努力的早期就制定了包括调查、预防和教育在内的长期反腐策略,这些针对制度本身的反腐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概括起来,国际社会关于反腐败创新方面的共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系统性的反腐败策略,致力于从源头根治腐败;二是重视制度的执行,通过政策实施兑现反腐承诺,而不是一再失信于民;三是确立可持续性的反腐败策略,更好地融合、激励公众参与,以便不断地帮助政府改善其行为。四是强调领导者的政治意志、反腐决心以及领导艺术对反腐败的重要价值。
可以看到,反腐败领域一部分创新做法帮助政府有效地遏制了腐败,并成为国家廉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有些创新仅仅在推出的时候产生了一点舆论效应,却对于反腐败进程没有任何实质性贡献。所以,反腐败成败的关键不在于具体“招术”是否新颖,而是要看是否把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落到了实处。反腐败没有捷径,不可能通过某一项具体的机制创新一招制敌、彻底根除腐败,相反,在反腐败的举措和机制上一味追求标新立异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可持续性推进。
总之,如果是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基础上作出的创新决策,严格执行并最终取得实际效果,那么这些“反腐怪招”就是管用的“绝招”;如果只是哗众取宠、借助媒体炒作,那么这些所谓“创新”只会贻笑大方、再次挫伤民众对政府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任建明 作者为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