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对话媒体时说: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
“有条件”,三个字是一个无限概念,它可以被各种法律博弈所充填所利用,存在着太多不确定性和法律空白,而这些空白地带也正是司法过程极易出现腐败的空间。这种“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还会大大动摇现已形成的法制社会基础的稳定性,将相对比较系统化的社会法制重新碎片化,为法制进一步发展加大了社会成本,这种不尊重现实脱离了法制基础将法制实践简单学术化的观点,不是法制进步的表现,而是退化的征兆。
从某一角度而言,李永忠这样的“赦免”,表现的是一种对现实反腐的疲惫心态。李永忠还说:如果用“绝不赦免”的方法,“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其实,“腐败呆账”并不会越来越多,只会越来越少,但前提是必须依法及时治理。现在看到的“腐败呆账”确实不少,但这都是历史欠账,其形成的原因恰恰就是没有及时依法治理,只要及时治理,这个存量就会很快减少。
退一步讲,即使因各种原因存量没有马上减少,也不能用法外之法的“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来简单清盘,这样“赦免”的结果只是数字的减少,但数字的减少能改变腐败的真实存在吗?
燕赵都市报 马进彪
小蒋随想:有限妥协与绝不容忍,是对反腐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多见于专家学者,后者则由草根群众力挺,个中的争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抛开争议,假设真的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结果会怎样?对一个玩潜伏的大贪而言,真会上缴多年“辛苦”捞取的黑金吗?那岂不是白担惊受怕、竹篮打水一场空?未败露的贪官还可能被认为是“好干部”,若是主动交出几百上千万乃至亿元的赃款,难道官照当、职照升,不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匿名退赃也很天真,巨额转账怎能不留下蛛丝马迹?腐败不光是个人捞取黑钱,更会给国家与社会造成N倍于黑金的经济与资源损失,这笔账能一笔勾销吗?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无法确定,贪官不可能自投罗网。退一步说,全部退赃也不实际,贪污腐败是为了奢靡享乐,包二奶、赌博、购置奢侈品等等都极费钱。赃款无法全退,道德品质败坏,无论从哪个角度,“有条件赦免”都有乌托邦的意味。说到底,李永忠口中的“阻力”,就是权力者不同意实行官员财产公开,但其开出的“治病药方”却是拧巴的。政府的权力都是属于人民的,立法权同样掌握在代表人民的人大手中。问题的关键不是“赋权于民”,而是民众本来就有推进有关改革的权利。